盐津法院审结首例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案件
2019-09-11 09:02:09
中国法院网讯 (柳云) 2019年9月10日下午,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4月5日18时15分许,苏世雄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样是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付廷雄发生碰撞,致二人均受伤,送医院治疗,公安民警即在医院对二人进行了抽血送检。
经鉴定,苏世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9.95mg/100ml;付廷雄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审查起诉阶段,苏世雄、付廷雄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庭前就先告知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诉讼权利,并为两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进一步审查了苏世雄、付廷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充分听取了苏世雄、付廷雄的最后陈述意见。
盐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世雄、付廷雄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苏世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付廷雄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于该案,盐津县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从开庭到当庭宣判案仅用了十分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