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类案类判”的金钥匙
2019-09-10 15:05: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刘云 杨琛琛 方帅
 

  在7月2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推动建立高级法院审判指导文件和参考性案例备案机制,避免裁判标准的区域性差异,并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曾经,“类案不类判”备受诟病,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在保证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的同时,如何最大程度统一裁判尺度,更是司法实践中热议的话题。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类案检索机制能否成为打开“类案类判”大门的金钥匙?记者对此专门进行了调查。

  “类案不类判”的尴尬现实

  对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副处长徐振华曾有深切感受。

  他所在辖区基层法院审理过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伤残等级相同、当事人年龄相近、法院裁判时间相近、裁判者同属一个基层法院,但交通事故产生的假肢费用,两案判决却差异较大。

  张某驾驶货车与沈某相撞,沈某起诉主张赔偿。就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官根据沈某年龄暂支持3次,每具5万元,假肢费15万元。维修费按每年6%计算,支持12年,为3.6万元。安装期间训练费1600元。合计18.76万元。

  姚某驾驶轿车与蒋某相撞,蒋某起诉主张赔偿。就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官判决支持安装义肢费4年为5万元。维护费按每年10%计算,支持4年,为2万元。安装期间伙食费,支持900元。合计7.09万元。

  两案先后上诉,蒋某对一审裁判结果极为不满。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以实施意见的形式明确规定类案检索机制,司法实践中,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早已习惯于检索类案为自己的法律观点提供支持。当事人往往会主动查找类案并提供给承办法官,以期影响法官的判决结果,或者当法官作出判决结果后,当事人以“同案不同判”为由质疑、反对法官判决结果的比例也不断增多。

  “当事人和律师主动查找类似案例并提供给法院的概率较高,且此举往往使二审法官陷入一定的尴尬境地。”湖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周辰晨举例,一位律师代理了A案中的受害者,其提出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但未被采纳。该律师在B案中又成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两案案情基本一致,此时其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但再次未被采纳,故对前后两个相反判决较为不满,并在A案的二审中将B案的判决书提交至法院,要求法官对此作出解释。

  “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

  分析“类案不类判”产生的原因,既与裁判标准不够细化、证明标准难以统一有关,还与法官个人观点有关。

  西方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一顿早餐尚且有如此影响,更何况法官的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不同,不少因素都影响着法官在判决中的倾向性,包括法官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潜意识、预感和直觉,有时也有可能起着一定的作用。

  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女子的“情人”到其家中,并挑衅其丈夫,丈夫愤而对“情人”实施暴力行为,致其受伤。

  “情人的挑衅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良好风气,其对自身受伤结果应当承担50%以上的责任。”

  “即使情人挑衅在先,但仅仅实施了口头上的侮辱,其严重程度远远低于丈夫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仅需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

  不同法官对情人、丈夫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产生激烈的争论,各持己见。

  但类案检索应用与否,司法实践中带给当事人的感受大为不同。周辰晨说,对一些长期处于模糊地带的普遍性问题,通常承办法官较少进行类案检索,例如城农标准、残疾人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责任比例划分等。而且类似案件数量巨大,难以通过检索得出统一、有效的结论。但如果当事人已经自行查找过类似案例,并发现有判决结果较自己更为有利时,往往进一步放大对判决结果的不满,甚至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

  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责任承担方式难确定的偶发性问题,承办法官往往主动进行类案检索,还主动向当事人提供类似案件,当事人往往产生“法官诚未欺我也”的信服心理,而接受最终的判决结果。

  信息化手段推动下的“类案检索”

  在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持下,浙江法院积极推动信息技术与执法办案深度融合,开发了办案数据关联检索平台,通过提取关键词,可对全省关联类案统一检索,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当事人、时间段等筛选检索关联案件。

  2017年11月起,衢州法院依托智审系统,全面推广类案检索,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针对类案检索功能开展操作培训,由技术人员现场对全体干警进行指导答疑,重点介绍如何使用类案检索功能,确保办案法官及书记员熟练操作,已为1000余人培训3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审判系统“办案助手”中点击智审系统,进入智审系统后在案件审理模块下,系统会自动推送与所办理案件相类似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也可通过检索功能进行类案查找。基于类案检索功能,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出台各类文件形成相应工作机制,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四类案件”时全面检索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与关联案件,制作检索报告并附卷。同时要求各员额法官将裁判文书互阅互评互学与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等工作紧密结合,办理相对复杂的案件时均应阅评、学习类案的裁判文书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2019年上半年,全市员额法官已产生阅评表6000余份。

  为实现类案强制检索规范化,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指导库,出台《规范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工作规则》,绘制类案检索库使用流程图,明确了繁案“一案一检”,简案视案件需要检索的规则。繁案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检索后,若承办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案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基本一致的,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若不一致,则视冲突层级进行书面说明、报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直至提交审委会讨论。同时,该院定期对案件进行分组评查,将与同类案件裁判结果有冲突的列为重点评查对象。评查后发现无检索或检索后无报告的,予以通报,认定为差、错案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类案检索机制为法官们创设了个案与类案的偏离预警,是一种更加智能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台州中院研究室主任庞威说,该院自2017年9月推行类案检索以来,体现办案质量的质效数据稳步好转,二审改判瑕疵率已从2017年年底的全省倒数第四跃至全省前三。

  对于法官来说,类案检索功能已经成为最佳“办案助手”。台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陶镜玄曾经办理过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件,上诉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损害,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而一审判决的金额超过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主车责任限额,请求改判。陶镜玄认为此条款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此,此案的争议焦点即是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他通过检索“主车、挂车、责任限额”这三个关键词,电脑页面就出现了很多类似案例,其中台州中院判决的就有5个,他查阅了几个案件情节、争议焦点都类似的判决书,借鉴了前人的判决思路和说理,再结合此案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他说:“类案检索功能能够启发、拓展法官判决思路,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每一个有责任心的法官都会去积极使用。”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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