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郑某与某银行签订《家庭消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申请贷款期限24期,月利率为1.7%,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被告宋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按约向被告郑某发放了贷款15万元,但被告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19年3月止,被告未还本金为117854.39元、利息9117.43元、罚息2120.18元,两被告因此涉诉。庭审中,被告宋某辩称,《保证合同》中除了落款处的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是本人书写,其他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基于该《保证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合同中的字迹明显不符合同一人的书写特征,某银行对事后代为填写合同其他内容未作否认。
【分歧】
关于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的法律效力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一、担保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空白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均由他人事后代为填写,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保证人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观点二、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并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故本案保证人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管析】
笔者认为,本案保证人宋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更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保证人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那么合同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
第二、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保证人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需对自己签名、捺印行为负责,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捺印时应预见和承担更高的风险。现保证人宋某明知保证合同中关键内容空白仍然签署,对相应的法律风险采取漠视的态度,应视为对《保证合同》中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第三、有利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与便捷性。民事行为中签名、捺印即表示承诺,如果签名、捺印时某合同条款存在空白,一般应推定签名、捺印一方已经知晓该条款内容。从“鼓励交易”的原则以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便捷性角度出发,也应视为签名、捺印一方授权合同相对方补填相关条款。
综上,保证人宋某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该担保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提醒社会公众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审慎签字。如合同存在空白条款,双方应进一步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合同填写完整。如果对某些条款暂时没有达成一致,宁可不签字也不要签署空白合同。须知签署空白合同即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等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拱手让人,由此造成巨额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