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军:用生命谱写不平凡的人生华章  
2019-09-03 14:35:18 | 来源:中国日报网微信公众号 | 作者:史宝银
 

  李庆军,中国中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普通法官。4年多的时间里,身患尿毒症的他每天靠透析维持生命,却是全庭办案最多的法官;在他生命的最后8个月,李庆军审判团队共结案360件,占全庭总结案量的三分之一,仅他个人就结案121件;换肾手术前一刻,他还接连给同事打了13个电话叮嘱案件细节……2018年9月28日,李庆军生命年轮定格在54岁,永远离开了他眷恋的亲人、同事和朋友,离开了他挚爱的法律事业。

  图为李庆军生前在办公室的工作照片(资料照片)。图片来源:新华社

  李庆军在平凡的岗位上,用一生在谱写不平凡的人生华章。他参加工作25年,始终坚守在审判一线,在多办案、办难案中摸索总结经验、苦练过硬本领,以扎实的业务素养和过硬的案件质量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和信任。他在身患重病期间仍然以顽强的毅力坚守工作岗位,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把对党的绝对忠诚,转化为了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执着热爱和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2019年7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河南省委在郑州召开表彰大会,追授李庆军同志“全国模范法官”“河南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一个法官不办案还有什么价值

  2018年9月1日,周六,晚6时30分,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到机上留下他的影像,这与他平时离开的时间差不多。然而,这成了李庆军最后一次下班。

  9月2日一大早,审判团队成员任方方收到李庆军的短信:“我要休息一段时间。禹州电缆案,6号以后联系当事人让双方再谈一次,调不成还按原定方案办。卷在柜子上。”任方方没想到,这条短信竟成为李庆军给她的最后留言。

  当天是李庆军做换肾手术的日子。上午躺在病床上,他一边做术前检查和透析,一边接连给同事打了13个电话,事无巨细地安排交接工作。

  医生看得直摇头:“你这哪像个要做大手术的人?”

  下了手术台他也不闲着,从重症监护室转到特护病房不久,他就通过电话为那些向他求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

  然而,谁也没有料到,手术后的第26天,因病情恶化,李庆军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丈夫去世后,妻子马凤实从他的办公室找到了19本日记。日记中除了少量的生活片段,大部分都是每天的工作,一页又一页,记了整整11年。

  人们不知道,其实,早在2014年,李庆军就被确诊为尿毒症。他没有把病情告诉领导和同事,为了不耽误工作,连输液他都要求放在晚上。医生多次交代他要好好休息,他都照常到单位上班。

  为节约时间不影响工作,他借助紫外线杀菌灯将自己的卧室改造成简易的“无菌房”,在家中进行腹膜透析。据家人回忆,2016年以来,李庆军还要按照与医生的约定,每个月都请假一天去北京复查身体。

  为赶时间,他经常周一下午下班后带上装有透析液和透析装置的箱子赶往北京,检查完后,又坐高铁周二下午返回郑州。下了火车直奔办公室,把当天落下的工作补回来,然后才回家。

  共同生活了28年,妻子马凤实更了解丈夫,“他太热爱法官这个职业了,他常说,‘我一个农家子弟,能从山里出来上大学,当上省高院的法官,多光荣多幸运啊!’”

  李庆军1986年从河南大学政教系毕业,被分配到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工作。1989年他考入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学位。1993年,他考入河南省高院,从书记员干起,历任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调研员、审判员、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立案二庭副庭长,并于1997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他业务精湛,早在2001年就获得了“全国法院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三等奖,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价为“针对性强,逻辑严谨,言之有据,判决结果具有说服力。体现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身份和地位,避免了法官凭主观之嫌,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在2017年的法官入额考试中,李庆军的民事专业考试成绩在全院排第四名。审监庭副庭长林秀敏回忆说:“庆军提审的案件都非常到位、专业,抓问题非常准,与我们的改判意见也基本一致。”

  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职业的热爱让李庆军有着强烈的职业尊荣感,一路走来的不易也让他倍加珍惜身上的法袍。

  妻子心疼他,他却说:“我不是要隐瞒自己的病情,是不想受照顾。一个法官不办案还有什么价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说,李庆军是法官队伍中的杰出代表,他之所以重病之后不请假,不休息,坚持工作。一方面是他认为这个病能治好,他对自己战胜病魔有坚定的自信;再一方面就是他真的热爱审判工作,把这个工作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不管什么原因,都得按法按理来办

  从山里娃成长为一名人民法官,李庆军对老百姓有着深厚的感情。他常说:“越是扛着麻袋、大包小包来开庭的当事人,越要对他们倾注更多的心血和注意力,一个标的额再小的案件,对普通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案件结果将直接影响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听到李庆军去世的消息,南阳市70多岁的周老太带着一篮土鸡蛋来吊唁。2004年,她拍得了一家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使用权,但随后长达4年的时间里,每到执行阶段,对方都提出新的异议阻挠执行,案件最后到了李庆军手里。

  在参加再审审查听证前,周老太心里直打鼓,想着自己年纪大了,连律师也没有,案件会不会被推翻?

  “不管什么原因,都得按法按理来办!”她至今仍记得李庆军在听证会上的话。在收到维持自己胜诉的裁定书后,案件得到顺利执行。老人特意从南阳赶到郑州,送上自家的鸡蛋,李庆军拒绝不掉,临走时给她拿上了自家买的山药说:“你要是不拿,鸡蛋我就不收,法官是有纪律的。”

  李庆军用自己的一言一行诠释了何谓法官的公正谦抑品格。“他只想着怎么去帮助别人,但要让他去向谁求情,他不会张这个嘴。”

  当年,由于家境贫寒,成绩优异的李庆军的大妹李香莲主动放弃学业,承担起家庭重担,将学习的机会让给李庆军。这种情分,也是李庆军一生都无以为报的。在病重的日子里,李庆军在一次打电话中说:“香莲呀,哥这辈子最对不住的就是你,你有事找哥时,哥也没能帮上忙,哥对不住你!”“我不怪你,你不能因为我而置法纪于不顾。我理解你,哥。”

  原来,李香莲在农村老家承包了十几亩地,因为部分被征用,在赔付方面发生纠纷。此时的李庆军已经在省法院工作,她心想只是让哥哥捎个话,自己的官司进展可能会更快些。谁知,当她把情况向哥哥李庆军说明后,李庆军只是详细地帮她梳理案情,讲解法规政策,还告诉她要打官司只管自己去打,走到哪里都不能提李庆军是她哥哥这层关系。

  河南省高院立案二庭庭长卜发忠说,李庆军所办案件不仅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也堪称完美,没有收到过关于他的投诉。

  李庆军法官善于把握调解时机,快速达成调解。例如,上诉人商丘市棉麻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夏邑县棉麻公司等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商丘中院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立案,2003年11月27日即开庭审理,庭审中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均同意调解,当日休庭后立即组织调解,当天虽然没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各方差距已经非常接近。2003年12月3日再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了16天。

  上诉人郑州锅炉厂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天元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立案。本案事实比较复杂,卷宗材料近300页,往来财务凭证繁多。李庆军法官在仔细审查卷宗材料的同时,多次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耐心地一次又一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于2015年7月18日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从立案到调解结案66天。

  合议庭成员感叹:这么麻烦的案件,庆军同志两个月就给调解了,这是最快的速度,也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功夫不负有心人!

  李庆军法官坚持调解自愿,调判结合。例如,在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乌龙酒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郑州电缆公司、白鸽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事实非常清楚,法律适用也不存在难题。可以说开庭审理后,直接判决是最简单省事的方法。但李庆军法官研究了此类案件后认为,不能只考虑到法律上的正确性,还要能真正解决当事人的难处。长城公司手中有大量不良资产剥离后受让的债权,通过诉讼维权的案件必不在少数,合理的解决方法能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经过深入思考,李庆军法官选择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和解。他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分别给当事人双方做工作。做这些工作时他既要面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误解,又要在当事人发牢骚、抱怨时始终保持良好的态度。但他却说,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法官就是要为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着想。考虑到双方协商的问题内容复杂且专业,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不停地来法院折腾,尽快解决问题,李庆军法官说服双方当事人先自行商议一个大致方案,后经李庆军法官主持达成和解。这两个案件,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后,李庆军法官并没有放松,仍仔细审查了撤诉申请书。在确认了双方和解的方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后,很快就制作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书,给案件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给长城公司接下来的诉讼维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

  李庆军法官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敢于担当,处理有理有据,体现了其专业的审判能力。例如,原告(反诉被告)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股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华阳广场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原名洛阳中亚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金陵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河南高院于2005年12月19日审结。

  金陵股份公司的母公司是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华阳公司的母公司是台塑集团(时任董事长王永庆),都是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都是有相当影响的公司和人物。

  2004年3月26日,金陵股份公司与华阳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华阳公司聘请金陵股份公司为酒店工程咨询顾问,并由金陵股份公司按照五星级酒店标准确定酒店功能布局规划、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相关事宜;华阳公司委托金陵股份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全权经营管理并采取由金陵股份公司向华阳公司交纳定额经营利润及参与经营利润分成的方式经营华阳公司酒店。经营期限为10年。2004年11月12日华阳公司向金陵股份公司提出将委托经营变更为租赁经营后,双方就合同变更进行了协商,但由于在利润分配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月14日华阳公司以金陵股份公司派驻酒店人员少,筹备工作进展慢,对金陵股份公司经营酒店的计划毫无所悉等为由,致函金陵股份公司,要求终止合同。2005年1月20日华阳公司以金陵股份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2005年2月4日,通知金陵股份公司双方合同已经于2005年1月20日解除,要求金陵股份公司除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外,其余派驻工地的人员于2005年2月7日前撤走。金陵股份公司接该通知后,有关工作人员撤离酒店工地,双方合作关系结束。2005年4月25日,金陵股份公司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阳公司支付单方终止合同的补偿金1000万元;赔偿部分可得利益损失2206.78万元。华阳公司于2005年6月29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

  本案是一审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涉及事实问题繁多,仅证据卷宗就多达六册,且双方当事人都是知名企业、人士。李庆军同志作为主审法官,深知本案的疑难与厚重,办案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对每个细节都非常仔细和慎重,严格依法规范公正办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尽管案件双方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或人士,但是在李庆军法官眼里,无论当事人是谁、无论来自哪里、无论贫穷富贵、无论多么有影响和地位,在案件中都一律平等,法官心中装的就是事实、法律和公正。李庆军法官对近六百页的证据材料一页一页地仔细查阅、对重点证据一遍又一遍地翻阅,对每一个事实细节一一厘清。最终通过大量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经过合议庭认真细致的研究,认为华阳公司关于金陵股份公司违约、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华阳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并考虑华阳公司系在筹备阶段即已经违约的实际情况,最终判令华阳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判决后,华阳公司和金陵公司均提起上诉。虽然案件已结,但李庆军法官认为自己的任务并未完成,一定要做好判后答疑解释工作,让当事人输得明白输得服气。他耐心细致地与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解释,对华阳公司的每一个疑问都详细地回应,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每一个细节问题都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经判后答疑,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同时,李庆军法官通过判后与当事人持续深入的沟通,有力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履行过程中很快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金陵公司向河南高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状的申请。华阳公司在向河南高院提交的决定不上诉的申请中这样写道:“经与贵院法官就(2005)豫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判后答疑深入沟通后,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是公平、公正、合适的。我公司决定不再就该案提起上诉,服从原判决。”

  实至名归的“法官的法官”

  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是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的是对生效裁判的监督纠错,因此再审审查法官又被称为“法官的法官”。在从事民事再审审查工作时,李庆军法官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准确把握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的再审事由,依法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真正担当起“法官的法官”。

  李庆军法官在办理再审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新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已经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原审未予认定,请求依法再审。虽然10万元对于一个建筑公司来讲数额并不大,但是他考虑的是事实的本来面目,考虑的是外地企业对河南司法审判的印象。在再审审查询问当天,被申请人黄新元未到庭。但经认真审查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证据资料,他初步认为事实存在疑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李庆军法官再次通知黄新元到庭接受询问。黄新元到庭后,其未委托律师,加之又是外地口音,且所做陈述存在矛盾点,李庆军法官反复解释、说明,予以充分沟通,充分保障黄新元的答辩权。经过询问,黄新元认可2013年12月28日从住建局领取了10万元工程款,但他又称该10万元已经于2013年12月16日算总账的时候算进去了。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李庆军法官又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具体了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案件事实问题,以求最大限度还原客观事实。最终,合议庭经研究认为,10万元应予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依法指令再审,指令再审后案件得到改判,切实维护了外省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办工作期间,李庆军同志对法院的违法行为不护短,敢于确认违法,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办理的雷鸣申请确认永城市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一案,雷鸣被他人故意伤害,头部重伤,一级伤残。雷鸣向永城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该院裁定查封加害人法定代理人地皮一块,但因未找到本人,未予送达。后商丘中院审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期间,雷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对涉案土地进行续封,但经查土地已被转卖。执行过程中,因涉案土地被转卖,且权属不明,除执行和解协议赔偿15万元,该院对其救助19.5万元外,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96万余元的赔偿金大部分仍未能得到执行。确认案件申诉审理期间,雷鸣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曾多次来省院向作为承办人的李庆军同志反映案件情况,情绪非常激动。但是李庆军同志总是耐心地听他诉说,直到他情绪渐渐平复。李庆军同志曾经对我说,因为我也有儿子,孩子现在重伤植物人,我能切身体会到作为父亲的焦灼和担忧,我愿意听他说完。在反复的接谈中,李主任不失时机地向雷鸣父亲释法、做其工作。

  2010年的一天,李庆军到永城面见雷鸣父亲。为了打开对方的心结,李庆军与他长谈到深夜十二点,最后,曾扬言要拉着植物人儿子上访的雷鸣的父亲表示愿意通过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并撤回申诉。而李庆军返回郑州时已是第二天凌晨三点多。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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