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英) 2019年8月30日8时50分,广饶县某局副局长及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已端坐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被告席,为将于9时开庭审理的原告周某某诉该局房屋行政登记案积极做好准备。这是该局以实际行动对广饶法院8月23日提出的司法建议的有效回应。
8月22日上午,广饶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广饶县某局及第三人昃某某、张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时,被告的出庭“负责人”无正当理由迟到25分钟,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及其他出庭人员的时间,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法律权威。出庭应诉的“负责人”系该局的一名中层干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的规定,该同志不属于该局负责人。因该局未按规定在开庭前一日向广饶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反馈表》,导致该问题发生且无法避免。
为此,广饶法院于8月23日向该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能力,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相关规定,负责人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按时参加庭审,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8月29日,该局对广饶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表示该局将认真执行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按时参加庭审,全力支持配合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法治广饶建设作出不懈努力。
广饶县某局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不回避、不埋怨、不推诿,而是敢于正视问题,知错就改,以实际行动加强和改进出庭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这种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