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马某婚约财产一案,从立案、诉讼保全到调解结案仅20天,图为马某代理人将案款交给姚某代理人。
为公平、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创新方法举措,打出改革“组合拳”,成立三个速裁庭,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转化”+“立案、审判、执行融合”+“全程用足用活财产保全”,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现场体验】 “不务正业”的立案大厅
走进兰考县人民法院,人们会发现,这里的“立案大厅”和其他法院有明显不同。
说是“立案大厅”,这里承担的职责不只是立案这么简单。当事人来这里打官司,递交诉状后,不是回家等待开庭通知,而是“速裁庭”的员额法官前来询问案情。
大厅众多窗口中,特别设立了保险公司窗口。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在最短时间内,用最便捷的程序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立案前,就可以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紧接着,员额法官当即对申请保全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作出保全裁定,保全完财产后,法官很快就会通知被告前来调解。
调解成功的,自动履行率自然就会比较高。对于当事人不履行的,就进入了执行程序,这里的执行和大多数法院又有不同。
案件在执行时,当事人会发现,参与执行的仍是此前办案的法官,审理承办人自己办的案件,难点在哪儿,自己最清楚,也最尽心,执行效率和成功率也就更高。
这样,绝大多数民商事案件不用进入诉讼,纠纷在诉前得以解决,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解决了当事人的诉累。
【现实困境】 当事人打官司像进了“迷宫”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并不是为了拿到一纸判决,而是为了实实在在化解矛盾。
但现实中,两大问题长期困扰着当事人和法院:
一是案件办理流程过长,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审结,长达数月之久,甚至超过审限;二是案件胜诉却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难寻难控,要么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恶意规避执行,要么是财产查询不到。
案件办理周期长,有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原因,亦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的原因。
目前普遍的机制环境下,案件在立案后,当事人就像进入“迷宫”,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也不知道案件往哪儿走。
登记立案之后,“回去吧”“等通知”成为当事人听到最多的两句话。如果再加上答辩期、举证期的一个多月,当事人仅从立案到开庭就已经经历了近2个月的时间。
而在基层,绝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是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民间借贷、邻里关系、工伤损害等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
有人形象地比喻:这就像得了感冒,本来在门诊上开点药就可以,但医生非要把CT、B超轮流做一遍,原本几十块钱能治好的小病,却要住院十来天,花费数千元。
案件审结也并非终点,破解执行难是更难啃的一块硬骨头。
长期以来,法院立案、审判、执行三者并未有效衔接,负责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时对案件执行的可能性缺少考量,导致一部分执行不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有的认为执行就是执行局的事情,片面强调执行难,将审判庭的法官转入到执行局,这样不仅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并未真正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并非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组合拳1】 案件繁简分流转化
2019年1月4日,兰考法院的三个速裁庭“开张”了。
为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兰考法院启动改革创新“组合拳”,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转化”+“立案、审判、执行融合”+“全程用足用活财产保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成立速裁庭,正是兰考法院改革创新“组合拳”的缩影和窗口。
当事人登记立案后,案件即分到速裁庭,原告收到的不是“回去等通知吧”,而是被“留”在法院,有法官前来对案件进行详细了解,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把脉”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繁简分流。
不同大小的螺丝钉,要用不同型号的扳手去拧。针对难易程度不同的矛盾,速裁庭也采用不同的方法。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速裁庭简化审理;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交由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繁简分流直接带来了审判质效的提高。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制作原告诉前笔录,把“简单”案件的证据固定下来,抓住第一次、第一手的“最佳时机”,严防当事人在事后混淆是非,增加案外因素“和稀泥”,导致简单案件“复杂化”。
当然,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快速办理结案的案件,则会特事特办,随即通知被告调解,两三天就能办结履行。
为了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有效开展,兰考法院从人力、物力方面给予支持。本院为三个速裁庭配置了36名人员,其中员额法官6人,7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在这里办结,矛盾也在这里得以化解。
【组合拳2】 立审执融合联动
审理一个案件,是要化解一个矛盾,而不是签发一份判决书。而化解矛盾,解决执行难,只靠执行局单打独斗很难成功,立案、审判、执行必须形成一体,融合发力。
兰考法院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民事审判工作模式,将立案、审判、执行联动,当事人立案后,案件就“跟着”速裁庭的承办法官,全程承担调解、审判、执行任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疑问,当事人都知道找谁咨询。
对三个速裁庭的法官来说,指导目标就是把民商事案件尽量化解在速裁庭,前一个环节能解决的矛盾,就不流向后一个环节,就像流畅的血管一样,不能在中间出现堵塞。
一个更为直观的效果是,从立案开始,案件承办人就带着“执行思维”,打破了以往解决执行问题的传统思维,矛盾化解既有效又高效。
与之相配套的员额法官考核指标也相应改变。当庭清结率、自动履行率被纳入考核,审判法官更注重当庭清结,自动履行工作,采取多种方式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随之而来的,是当事人满意度的提高、信访量的减少。根据测评,兰考法院的当事人满意度排名全市第一,信访量全市最少,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组合拳3】 用足用活财产保全
在兰考法院化解矛盾的这套创新“组合拳”里,核心和抓手则是财产保全。办案没有保全,就像老虎没有了牙齿、战士没有了利刃。
兰考法院把财产保全贯穿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同步实现了立审执的无缝对接。
首先,在立案阶段,当事人在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后,承办人就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财产保全。对于有给付义务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当即办理保全手续。
对不愿进行保全的,建议当事人进行保全;对经查控找不出财产的,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让当事人有个合理预期,充分了解被告的财产情况,可以等被告有财产再来起诉;对坚持要求起诉的,做好坚持起诉的风险告知工作。如果案件走到执行环节,法院才解释“执行不能”,当事人势必难以接受,认为法院在“甩锅”,而在立案时宣传解释“执行不能”,当事人往往能够理解。这也扭转了现在执行局单独宣传执行不能,当事人不信服的局面。
其次,在审理阶段,审判法官有了定分止争和案结事了的思维,持续关注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及时保全,有效减少生效裁判案件转为执行案件的可能。
最后,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工作进行扁平化管理,突出审判与执行的相互促进及执行对瑕疵裁判的纠偏作用。
立案后的头一个月,是化解矛盾的“黄金时期”,因此,财产保全贵在一个“快”字。
承办人在第一次见到被告后,便摸清被告的财产状况,掌握好这一最佳时机,固定第一手财产证据,防止财产恶意转移。在保全后如果再进行转移财产,则涉嫌刑事犯罪,给其施加的压力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兰考法院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破解未登记财产多、财产难寻等难题。
一方面,针对本地特点,深入实地查寻,对大型农机具、运输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采取“活封”,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还能同时形成社会舆论的压力。如申请人兰考某汽车维修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肖某案,经线上查控未果,承办人及时实地查封肖某家中梧桐树和电动三轮车,看到连树上都贴了封条,迫于法律和社会压力,两天后肖某就主动要求调解结案。
另一方面,依法扩大查控范围,防止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提前转移财产,如转移至亲朋好友和无财产能力的家庭成员名下。
2019年上半年,兰考法院立案有给付内容的案件1710件,保全 1150件,保全到位标的金额21662万元,未进入执行程序即主动履行的案件占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