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世镕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2002年起,被告人李世镕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52余万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内蒙古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其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党委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9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其利用呼伦贝尔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担任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悉,该案是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前移送审查起诉的最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鉴于该案被告人曾系正厅级干部,涉案事实35起,证据材料多达111册,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2月11日受理该案后,多名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建办案组共同审查案件,仅用44天即将案件提起公诉。
另外,内蒙古宏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斌也因与被告人李世镕共同贪污,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