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巧用限高措施化解执行难 达成执行和解
2019-08-10 10:48:59
     中国法院网讯  被执行人不还欠款,还搞“消失”,冒用身份证将员工登记成高管,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峰善用、巧用限高措施化解执行难促案件达成执行和解。

  不还欠款法院强制执行

  某机械制造公司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归还欠款,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机械公司支付货款42万元及利息。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甲公司未支付货款及利息,机械公司于2018年7月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现场未取得有利线索

  梁溪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未取得回应。后对被执行人甲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和冻结,但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两个账户,才三百多元,远不足以归还全部欠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同时也无法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

  承办法官张峰一行人前往距无锡两千多公里外的位于广西百色市的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张法官询问附近村民,多人均称确实有甲公司,因为该公司就建立在煤矿上,所以在当地很出名。但循着当地人指的方向,出现在执行干警眼前的却是“乙公司”。

  张法官一行人前往煤矿上查看,发现该煤矿仍旧在生产经营,没有停产,但厂牌、标志牌、工作牌等都看不到甲公司的字眼,全部标为乙公司。

  接着执行干警前往该公司办公区了解情况,该公司接待人员含糊其辞,称自己不了解情况,后在执行干警的追问下,改口称“领导在外面开会”。

  执行干警要求与现场负责人联系,最后来了一位副矿长:“因为采矿规划调整,原来的甲公司在2018年已经不经营了,现在是乙公司来矿上经营。”后在张法官问到本案被执行人甲公司的财产下落及履行债务方案时,该副矿长只答复“会尽快汇报、处理”,没有继续作正面回答。

  善用、巧用限高措施

  见现场调查很难取得对案件有利的执行线索,张法官一行人当即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甲公司、乙公司的登记档案。调查发现,乙公司是在2018年底成立的,而甲公司恰恰是在2018年下半年“消失”,但原来的甲公司既没有注销也没有吊销,至今依旧是“存续”状态。另查明,甲公司登记有3个法人股东以及包括董事、监事在内的8个高管。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梁溪法院执行局对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8个高管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久,执行干警接到一通电话,该女子电话中称银行告知她被梁溪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贷款。执行干警核实情况后,发现致电人是被执行人甲公司的其中一个高管钟某。

  张法官告知其因为是甲公司的高管,该公司未履行债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然而钟某说自己从来就不是公司高管,只是普通员工,对甲公司欠债一事也毫不知情。张法官提示钟某问一下公司领导,为何工商登记上登记钟某是“高管”。钟某后来联系了其他“高管”向公司领导询问具体情况。询问后得知他们的身份证是被公司冒用,而“被动”登记成为高管。

  张法官在掌握事实情况后,主动电话联系乙公司的副矿长,告知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虚假注册的问题并造成被冒用人损失的,一旦“高管”因此起诉公司,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在释法说理后,该副矿长承认错误,并电话中承诺会在短时间内一定解决本案债务纠纷。

  几天后,张法官从申请执行人处得知,被执行人甲公司已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额履行完毕债务。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的“消失”,执行中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在无法联系并找寻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将其限高,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纳失措施,充分发挥限高、纳失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作用。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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