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首个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法院既可减免案件受理费,还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发布诚信履行名单,探索以诚信履行换来良好社会信用评价
2019-08-09 08:55: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孟焕良 李国勇
8月8日上午,浙江首张自动履行证明书被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领走了。
8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浙江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除了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还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的诚信履行名单库,探索以诚信履行换来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意见》一经公布,当天便有当事人打电话过来要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据了解,《意见》出台是源于当事人需求。葛某因民间借贷被诉至镇海法院,调解达成33个月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后,承办法官每月短信提醒敦促其履行,还清债务后,葛某提出想要履行完毕证明。对于葛某这样积极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镇海法院认为值得正向激励。
镇海法院此次发布《意见》,旨在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意见》要求,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宣传引导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同时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打消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侥幸心理。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强化履约保障机制。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让不履行调解协议者付出违约成本。
此外,镇海法院还建立“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的督促履行机制。案件承办人要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案件,将“协议履行完毕”作为以案定补奖励的依据。对于诉讼案件,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折算一定的办案工作量;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案件数、案件自动履行率等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
8月7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助力执源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浙江率先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对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除了依法给予减免案件受理费,还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名单推送至工商、金融及征信部门建立的诚信履行名单库,探索以诚信履行换来良好的社会信用评价。《意见》一经公布,当天便有当事人打电话过来要求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据了解,《意见》出台是源于当事人需求。葛某因民间借贷被诉至镇海法院,调解达成33个月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后,承办法官每月短信提醒敦促其履行,还清债务后,葛某提出想要履行完毕证明。对于葛某这样积极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镇海法院认为值得正向激励。
镇海法院此次发布《意见》,旨在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意见》要求,在诉讼各环节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告知书、承诺书、提示书、催告书、证明书,宣传引导自动履行的好处和拒不履行的后果,明确“不履行即违法”。同时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引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打消债务人逃避履行债务的侥幸心理。针对调解案件,倡导调解即时履行,强化履约保障机制。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原则上要求增设违约限制条款或担保履行条款,让不履行调解协议者付出违约成本。
此外,镇海法院还建立“谁办理、谁负责督促履行”的督促履行机制。案件承办人要做到每案必提醒、每案必督促。对于诉前调解解决的案件,将“协议履行完毕”作为以案定补奖励的依据。对于诉讼案件,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的,折算一定的办案工作量;将调解案件当庭履行案件数、案件自动履行率等绩效指标纳入考核,作为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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