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入户盗窃 一男子接应销赃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9-08-08 14:47:00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覃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张某指示覃某和刘某到小区内寻找适合目标伺机作案,张某和曾某在小区门口等待接应。覃某和刘某来到小区后专门寻找家中未亮灯且容易攀爬的楼房进行盗窃,二人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熊某家中,盗得一部三星手机、一部16G苹果5手机、一部32G-VIVOX5手机以及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条大重九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普通芙蓉王香烟、一包和天下香烟及一包软中华香烟。二人将盗窃来的物品交给张某保管及处理,事后张某及曾某将盗窃来的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条软中华香烟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其余香烟被抽掉,索尼牌笔记本电脑被张某丢弃,覃某分得一部VIVOX5手机。刘某分得一部苹果5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6元。
2019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某房屋内被抓获,临时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同年5月7日换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入户盗窃、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2015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覃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张某指示覃某和刘某到小区内寻找适合目标伺机作案,张某和曾某在小区门口等待接应。覃某和刘某来到小区后专门寻找家中未亮灯且容易攀爬的楼房进行盗窃,二人通过攀爬进入被害人熊某家中,盗得一部三星手机、一部16G苹果5手机、一部32G-VIVOX5手机以及一台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条大重九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普通芙蓉王香烟、一包和天下香烟及一包软中华香烟。二人将盗窃来的物品交给张某保管及处理,事后张某及曾某将盗窃来的一条大重九香烟及一条软中华香烟以1100元的价格销赃,其余香烟被抽掉,索尼牌笔记本电脑被张某丢弃,覃某分得一部VIVOX5手机。刘某分得一部苹果5手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606元。
2019年5月5日9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某房屋内被抓获,临时羁押在翁源县看守所,同年5月7日换押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入户盗窃、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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