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匡时为国重
——品读《沈家本传》
2019-08-02 09:2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英团
李贵连教授研究沈家本先生已经40年了。1978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硕士研究生的李贵连就开始研究沈家本法律思想。40年来,李贵连教授先后出版了《沈家本年谱初编(张国华李贵连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现代法治:沈家本的改革梦》(法律出版社)、《沈家本评传》(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沈家本传(修订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多部与沈家本先生有关的专著。其中,尤以《沈家本传》“洛阳纸贵”:“书店已经买不到这本书了,而且市面上还出现一本编写结构、甚至文字有些雷同的出版物。”在《沈家本传(修订本)》一书中,李贵连教授不仅讲述了沈家本的生平,更详细讨论了晚清变法修律的过程,以及当时新旧思想碰撞带来的争议。其中,它既描绘出一幅动荡不定的政治时局图卷,更深刻地再现了沈家本之伟大,及中国法制改革实践之坎坷。
“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这是对这位清末修律大臣功绩的概括。沈家本是晚清主张“法律救国”的代表人物,“既是中国近代法之父,又是中国法律史的奠基人”(陶安《“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的时代约束》)。沈家本毕生从事法律研究,建树卓著。他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法学上的造诣,前无古人,后启来者,时人盛赞其为“法学泰斗”。
对于沈家本的历史地位,法学巨擘杨鸿烈教授认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所短。”
另一位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对他的评价是:“沈家本是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他对于中国法制近代化、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功绩。”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就像一个枢纽,联结着古代与近代,甚至现代,也联结着东方与西方,在中国法律史上享有极高的声誉,至今仍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黄静嘉语)。在《沈家本传(修订本)》中,李贵连教授通过翔实的资料考察,富于见地的分析,以及细腻而颇具力度的文笔,使得“书传”与“传书”交相辉映,使得传记不再是附着在传主身上的一件华丽外衣,而是更真实地再现了历史的本来面目。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而沈家本则是第一位主张睁眼看域外法律的思想家。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沈家本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前朝法律史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撰写了《刺字集》《压线编》《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秦谳汇存》《驳移汇存》《学断录》《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等十多部书稿,其中《秋谳须知》是我们研究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著作。
“庚子之乱”,英、日、美、葡诸国拟与中国续订商约。列强对清廷的司法审判素有意见,希望清政府能进行修律,并许以“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变法皆从改律入手”,经由袁世凯、张之洞和刘坤一保荐,“熟悉中西律例者”的沈家本得以在其最为熟悉的法律领域,施展其法治救国的理想抱负。沈家本“修律”,不仅要主持修律本身的繁复工作,还要协调朝廷中的质疑和反对,甚至要在“妥协(中)争取”。但是,沈家本始终是“主角”。在“礼法之争”中,沈家本被迫辞去修律大臣一职;在“部院之争”中,沈家本与张仁黼双方职务对调。前者,平息了争议,保下修律的大部分成果;后者,“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揭开了中国近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开始解体。
“法治(Rule of law),是当年沈家本主持改革的理想。”正如李贵连教授所言,这是沈家本的法治梦,他主持法律改革,追求的就是这个梦。沈家本倡导近代法治观,其认为,“或者议曰:以法治者,其流弊必入于申、韩,学者不可不慎。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二者相衡,判然各别。则以申、韩议泰西,亦未究厥宗旨耳。”笔者稍作解释,“申、韩之学”即中国传统的法治学说,“泰西之学”则西方的法治学说是也。在没落、封闭的晚清,沈家本用寥寥数语阐释出两种法治观的不同,并把法治和自由联系在一起,这一前所未有的判断实在令人感叹,尤其是《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它一举废除传统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使得封建法制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正如李连贵教授所言,他积极响应恤刑狱,赞成废除刑讯;他大量删减传统律例的死罪条款,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由公开执行改为在专门场所执行;他打破旧有的法律差别,积极推进男女同罚、满汉一致与身份平等,“实在无法不使人不佩服他的法学渊深以及由此而来的洞察力。”
发生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这场法律改革,是维新思想家法律改革要求的继续,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次改革。沈家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更可以强国。他认为当时的中国积贫积弱,受到列强的欺凌,是因为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不完善;通过修律,参照世界通行规则,加强权利保障机制,就能收回治外法权,摆脱列强的控制。沈家本将更多的努力付诸整体法律体系的改造。他参酌各国法律,对传统法律体系框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新律”,并为其创设了一个现代化法制的架构。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以及废除“比附援引”确立“罪刑法定”等原则,这既是中国法律文化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延续,也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起点。
作为中华“法治”的首倡者,以法济世,既是沈家本的理想,亦使今天的我们受益匪浅,它将永存不灭。
“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这是对这位清末修律大臣功绩的概括。沈家本是晚清主张“法律救国”的代表人物,“既是中国近代法之父,又是中国法律史的奠基人”(陶安《“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的时代约束》)。沈家本毕生从事法律研究,建树卓著。他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法学上的造诣,前无古人,后启来者,时人盛赞其为“法学泰斗”。
对于沈家本的历史地位,法学巨擘杨鸿烈教授认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所短。”
另一位著名法学家张晋藩先生对他的评价是:“沈家本是博古通今,连贯中西的法学大师。他对于中国法制近代化、法学的繁荣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功绩。”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就像一个枢纽,联结着古代与近代,甚至现代,也联结着东方与西方,在中国法律史上享有极高的声誉,至今仍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黄静嘉语)。在《沈家本传(修订本)》中,李贵连教授通过翔实的资料考察,富于见地的分析,以及细腻而颇具力度的文笔,使得“书传”与“传书”交相辉映,使得传记不再是附着在传主身上的一件华丽外衣,而是更真实地再现了历史的本来面目。
在中国近代史上,林则徐是首倡“睁眼看世界”的思想家,而沈家本则是第一位主张睁眼看域外法律的思想家。从刑部小吏到修律大臣,沈家本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前朝法律史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撰写了《刺字集》《压线编》《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刑法杂考》《秦谳汇存》《驳移汇存》《学断录》《刑案汇览》《读律校勘记》等十多部书稿,其中《秋谳须知》是我们研究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著作。
“庚子之乱”,英、日、美、葡诸国拟与中国续订商约。列强对清廷的司法审判素有意见,希望清政府能进行修律,并许以“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变法皆从改律入手”,经由袁世凯、张之洞和刘坤一保荐,“熟悉中西律例者”的沈家本得以在其最为熟悉的法律领域,施展其法治救国的理想抱负。沈家本“修律”,不仅要主持修律本身的繁复工作,还要协调朝廷中的质疑和反对,甚至要在“妥协(中)争取”。但是,沈家本始终是“主角”。在“礼法之争”中,沈家本被迫辞去修律大臣一职;在“部院之争”中,沈家本与张仁黼双方职务对调。前者,平息了争议,保下修律的大部分成果;后者,“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揭开了中国近代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开始解体。
“法治(Rule of law),是当年沈家本主持改革的理想。”正如李贵连教授所言,这是沈家本的法治梦,他主持法律改革,追求的就是这个梦。沈家本倡导近代法治观,其认为,“或者议曰:以法治者,其流弊必入于申、韩,学者不可不慎。抑知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人人不得稍越法律之范围。二者相衡,判然各别。则以申、韩议泰西,亦未究厥宗旨耳。”笔者稍作解释,“申、韩之学”即中国传统的法治学说,“泰西之学”则西方的法治学说是也。在没落、封闭的晚清,沈家本用寥寥数语阐释出两种法治观的不同,并把法治和自由联系在一起,这一前所未有的判断实在令人感叹,尤其是《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它一举废除传统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使得封建法制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正如李连贵教授所言,他积极响应恤刑狱,赞成废除刑讯;他大量删减传统律例的死罪条款,将死刑的执行方式由公开执行改为在专门场所执行;他打破旧有的法律差别,积极推进男女同罚、满汉一致与身份平等,“实在无法不使人不佩服他的法学渊深以及由此而来的洞察力。”
发生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这场法律改革,是维新思想家法律改革要求的继续,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次改革。沈家本坚信修法可以救国,更可以强国。他认为当时的中国积贫积弱,受到列强的欺凌,是因为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不完善;通过修律,参照世界通行规则,加强权利保障机制,就能收回治外法权,摆脱列强的控制。沈家本将更多的努力付诸整体法律体系的改造。他参酌各国法律,对传统法律体系框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先后主持起草了《大清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法》《破产律》《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新律”,并为其创设了一个现代化法制的架构。他提出建立陪审员制度和律师辩护制度,以及废除“比附援引”确立“罪刑法定”等原则,这既是中国法律文化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的延续,也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起点。
作为中华“法治”的首倡者,以法济世,既是沈家本的理想,亦使今天的我们受益匪浅,它将永存不灭。
责任编辑:邵倩雯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