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司机以“超载”为由加运费敲诈货主被判刑
2019-07-31 08:52:36
     中国法院网讯 (刘万春)  超载加钱早已成为运输行业的一条行规,但前提必须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否则,就会走向极端、走向犯罪。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货运司机以货物超载需增加运费为名、以扣留货物相要挟进行敲诈的案件,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宜春某物流公司接到了宜春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派单,要运送一批电梯到云南省玉溪市。物流公司随即在网上发布了要车信息(主要内容是30吨设备,从江西宜春运到云南玉溪,运费13000元,备注:三不超),江西省萍乡商桥物流公司看到这则信息后,就介绍给周某。

  同年4月12日,周某来到电梯公司装货,并与该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易某签订了《物流派车协议书》,协议约定货物重量为37吨,运费13000元,车主负责行车中本车费用与罚款。

  周某运货至江西与湖南高速交界处时,以货物超重为由,要求该物流公司增加运费,遭到拒绝后,周某擅自将货物运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兰田服务站。期间,宜春物流公司和电梯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周某沟通此事,周某表示,要其到山西省提货,同时要求支付修车费、过路费、劳务费等共计45000元。因担心损失扩大,电梯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按照周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5000元,并花费24000元重新派车,将这批货物运往云南省玉溪市。

  案发后,周某已赔偿电梯公司及物流公司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扣留货物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周某已赔偿电梯公司及物流公司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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