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谎称可出售村小组房屋敛财领刑三年半
2019-07-19 15:10: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勇 邹芒英)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暂扣款人民币四万元,由扣押机关安义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安义县东阳镇彭家村小组自筹资金兴建了二栋农民公寓,彭某对外谎称其可对外出售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2013年8月27日,刘某珍通过熟人介绍,向彭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彭某称房屋还在修建,收取刘某珍6.5万元购房款后,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款收据。之后,彭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珍并躲藏逃匿,骗取的6.5万元已被其挥霍。
2017年12月,彭某委托杨某帮其推销彭家村小组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并许诺每销售一套房屋付0.5万元报酬。同月8日和10日,杨某先后与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办好房屋手续等事项。杨某收取了三人每人3万元购房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杨某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给彭某,出借3万元给熊某伟,自己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和2019年1月,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刘某珍先后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月15日,彭某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安义县公安局暂扣了杨某违法所得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安义县东阳镇彭家村小组自筹资金兴建了二栋农民公寓,彭某对外谎称其可对外出售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2013年8月27日,刘某珍通过熟人介绍,向彭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彭某称房屋还在修建,收取刘某珍6.5万元购房款后,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款收据。之后,彭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珍并躲藏逃匿,骗取的6.5万元已被其挥霍。
2017年12月,彭某委托杨某帮其推销彭家村小组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并许诺每销售一套房屋付0.5万元报酬。同月8日和10日,杨某先后与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办好房屋手续等事项。杨某收取了三人每人3万元购房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杨某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给彭某,出借3万元给熊某伟,自己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和2019年1月,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刘某珍先后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月15日,彭某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安义县公安局暂扣了杨某违法所得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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