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2019-07-18 10:13:3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赵晓东 郭义丹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儿子,虽然不是我们撞伤的人家,但车是你借出去的,法院判决你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这个现代社会,咱们要遵纪守法,该履行的义务咱们不能逃避,也逃不了。儿子,回来吧,该赔偿人家的钱,妈跟你一起承担!”被执行人陈某的母亲在电话这头语重心长地劝说道。过了许久,电话那头传来一声叹息,“妈,我对不起您,长这么大还让您操心。儿子知道错了,我现在就回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回应道。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鄢某醉酒后,驾驶该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
2018年5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673.7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司法查控,但均无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承办法官及执行干警上门寻找被执行人陈某,发现其已外出打工,只剩下陈母一人在家,执行法官便为陈母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细致解释了将车辆借与他人需承担的风险和法律后果。陈母仔细了解了该案案情以后,表示理解,并多次与陈某通电话,劝说其回来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这才有了开头那感动的一幕。
2019年7月5日上午,陈母陪同被执行人陈某带着执行款,来到了新野县人民法院,亲自交给该案的执行法官。“郭法官,我和儿子来给人赔钱了,从今天起,我儿子就不再是失信被执行人了,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们的包容。”陈母在将执行款交予执行法官时激动地说道。“那是当然,您是一个好母亲,您用您的理性和智慧很好地引导了孩子,向您致敬!”执行法官回应道。
由此可见,良好的家风是一个诚信、和谐社会建成的必要条件,父母是孩子永远的老师。家是最小国,成千上万个诚信之家终能凝聚成文明强大的中国。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该案中,陈某虽未驾车,但在明知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孙某,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提供了作案工具,系帮助犯,与鄢某成立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很多人自身可以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也要警惕以上三种情况,不要一不小心就做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儿子,虽然不是我们撞伤的人家,但车是你借出去的,法院判决你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这个现代社会,咱们要遵纪守法,该履行的义务咱们不能逃避,也逃不了。儿子,回来吧,该赔偿人家的钱,妈跟你一起承担!”被执行人陈某的母亲在电话这头语重心长地劝说道。过了许久,电话那头传来一声叹息,“妈,我对不起您,长这么大还让您操心。儿子知道错了,我现在就回去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回应道。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鄢某醉酒后,驾驶该案中被执行人陈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同向行驶的周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
2018年5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赔偿原告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673.7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财产进行司法查控,但均无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承办法官及执行干警上门寻找被执行人陈某,发现其已外出打工,只剩下陈母一人在家,执行法官便为陈母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细致解释了将车辆借与他人需承担的风险和法律后果。陈母仔细了解了该案案情以后,表示理解,并多次与陈某通电话,劝说其回来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这才有了开头那感动的一幕。
2019年7月5日上午,陈母陪同被执行人陈某带着执行款,来到了新野县人民法院,亲自交给该案的执行法官。“郭法官,我和儿子来给人赔钱了,从今天起,我儿子就不再是失信被执行人了,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们的包容。”陈母在将执行款交予执行法官时激动地说道。“那是当然,您是一个好母亲,您用您的理性和智慧很好地引导了孩子,向您致敬!”执行法官回应道。
由此可见,良好的家风是一个诚信、和谐社会建成的必要条件,父母是孩子永远的老师。家是最小国,成千上万个诚信之家终能凝聚成文明强大的中国。
法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公安机关对酒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该案中,陈某虽未驾车,但在明知鄢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孙某,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提供了作案工具,系帮助犯,与鄢某成立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很多人自身可以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也要警惕以上三种情况,不要一不小心就做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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