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
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处有期徒刑
2019-07-15 08:59:49
中国法院网讯 (袁腾蓉)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盛某、胡某、廖某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黄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上缴国库;盛某、胡某、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黄某先后结识胡某、廖某、盛某后,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吃喝玩乐,黄某还经常免费提供毒品给大家吸食。2017年2月,黄某得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向盗窃新钢公司生铁的人员收取“保护费”,于是纠集盛莫、胡某、廖某等人对参与偷铁的被害人谷某、李某及其同伙,采取殴打、威胁、围堵等方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胜,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谷某、李某等人敲诈勒索,勒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500元,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毒品13.35克;容留三人吸毒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盛某、胡某、廖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谷某、李某,勒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纠集被告人盛某、胡某、廖某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以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黄某为纠集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盛某、胡某、廖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黄某、胡某、廖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盛某、胡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廖某因抢劫罪被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此案未判决,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黄某先后结识胡某、廖某、盛某后,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吃喝玩乐,黄某还经常免费提供毒品给大家吸食。2017年2月,黄某得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向盗窃新钢公司生铁的人员收取“保护费”,于是纠集盛莫、胡某、廖某等人对参与偷铁的被害人谷某、李某及其同伙,采取殴打、威胁、围堵等方法,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斗胜,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纠集他人多次对被害人谷某、李某等人敲诈勒索,勒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5500元,数额巨大;非法持有毒品13.35克;容留三人吸毒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盛某、胡某、廖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谷某、李某,勒索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纠集被告人盛某、胡某、廖某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以黄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黄某为纠集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盛某、胡某、廖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黄某、胡某、廖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盛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盛某、胡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廖某因抢劫罪被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此案未判决,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