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国安局工作人员诈骗16万余元获刑三年
2019-07-10 11:24:57
中国法院网讯 (卢新煌) 仅因所在公司与国安局有过业务往来,却在半推半就间成了国安局的“处长”,并最终因此走上诈骗的犯罪道路。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案,依法判处陈某旭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陈某旭曾在厦门某公司务工,该公司与国安局有业务往来,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他人以“国安局陈处长”身份介绍或称呼,陈某旭均未予以否认,并默许他人继续以该身份介绍自己。2017年5月,陈某旭经他人以上述身份介绍结识了夏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夏某亦向张某、林某等人以“国安局陈处长”身份介绍陈某旭,张某、林某等人对陈某旭的虚假身份信以为真。2017年6月间,张某、林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张某、林某向陈某旭寻求帮助,陈某旭允诺可帮助张、林二人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费用“跑关系”。2017年7月26日至10月1日期间,陈某旭先后以“跑关系”“请领导吃饭”“办理不起诉还需要钱”“中秋节给领导送礼”等事由骗取张某、林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9925元。
然而,在花费了16万余元后,张某、林某等来的却不是想要的结果。2018年4月,两人因犯赌博罪被大田法院判处相关刑罚,林某被收监执行,这也最终导致了该案案发。同年9月25日,陈某旭通过他人将所得赃款退还给林某、张某各人民币50000元、125000元。同年9月28日,陈某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林某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一份对陈某旭的谅解书。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699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陈某旭曾在厦门某公司务工,该公司与国安局有业务往来,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他人以“国安局陈处长”身份介绍或称呼,陈某旭均未予以否认,并默许他人继续以该身份介绍自己。2017年5月,陈某旭经他人以上述身份介绍结识了夏某,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夏某亦向张某、林某等人以“国安局陈处长”身份介绍陈某旭,张某、林某等人对陈某旭的虚假身份信以为真。2017年6月间,张某、林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张某、林某向陈某旭寻求帮助,陈某旭允诺可帮助张、林二人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费用“跑关系”。2017年7月26日至10月1日期间,陈某旭先后以“跑关系”“请领导吃饭”“办理不起诉还需要钱”“中秋节给领导送礼”等事由骗取张某、林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9925元。
然而,在花费了16万余元后,张某、林某等来的却不是想要的结果。2018年4月,两人因犯赌博罪被大田法院判处相关刑罚,林某被收监执行,这也最终导致了该案案发。同年9月25日,陈某旭通过他人将所得赃款退还给林某、张某各人民币50000元、125000元。同年9月28日,陈某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林某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一份对陈某旭的谅解书。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1699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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