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竞拍遇陷阱 “事故车”变“拼装车”
宝马车买家维权获法院支持
2019-07-09 08:50: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吴淑贞
买家在拍卖公司网络平台上竞买到一辆二手宝马车,网站注明该车曾发生碰撞、水淹,发生两次事故。但提车后买家却发现这辆宝马竟是一辆拼装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车主返还买家购车款、代缴的车辆施救费、运输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等约8万元,拍卖公司返还买家拍卖佣金、竞拍保证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等约1.6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车主提出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蒋某与北京某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拍卖公司对其一辆二手宝马车进行公开拍卖。在此之前,该二手宝马车曾发生过事故,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推定全损协议书》,约定蒋某委托保险公司通过公司竞价平台对外公开处理车辆残值。
2017年5月,小李在拍卖公司的网络平台上获悉该辆二手宝马车的拍卖信息,网站上注明该车曾被碰撞、水淹,发生两次事故。当月2日,小李拍下这辆宝马车,并支付包括车辆拍卖价款在内的费用约8.7万元及竞买保证金5000元。
等车辆送到厦门后,小李却发现这辆宝马竟然是辆拼装车。小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拍卖公司、原车主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退还购车款、竞拍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并赔偿购车款的一倍金额。但拍卖公司、蒋某和保险公司却以拍卖前告知了车辆涉及事故等理由,拒绝退款。
小李认为,这辆车是拍卖公司、保险公司和蒋某共同出售的,且经鉴定这辆车为拼装车,各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小李没有直接拍卖关系,涉案车辆的出卖方是蒋某,其不需担责。
蒋某认为,委托拍卖是以其名义进行拍卖,但其只是名义上委托方,本案实际委托拍卖方应是保险公司。
拍卖公司则认为,这辆车的委托拍卖合同可以认定是其与蒋某签订的,但签订者也有可能不是车辆所有人,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在其审查范围。
法院查明,在三被告否认涉案车辆为拼装车的情况下,小李申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案涉二手宝马车为拼装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作为拼装车辆出卖方,蒋某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应返还小李拍卖的购车款及代为支付的车辆施救费、运输费、保管费。对于原告诉请惩罚赔偿金一项,其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蒋某对涉案车辆系拼装车在主观上存在明知,原告诉求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基于合同无效,蒋某应在退还上述款项后将车辆取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拼装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蒋某在取回车辆后应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置;基于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拍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作为居间方,拍卖公司应将拍卖佣金、竞拍保证金及其他服务费用退还原告。对于小李诉请拍卖公司对车辆买卖价款返还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已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依照拍卖法规定,依法不承担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拍卖合同既有买卖关系也有居间关系
关于如何确认案涉二手宝马车出卖方的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黄湧称,拍卖合同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其间存在着买卖关系与居间关系,就买卖关系而言,本案《委托拍卖合同书》系蒋某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方为蒋某,保险公司仅依与蒋某的保险合同负有对被保车辆损毁赔偿的义务,并非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确定为蒋某,故小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车辆为拼装车辆,依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非法拼装车辆的买卖行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
2017年4月,蒋某与北京某拍卖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拍卖公司对其一辆二手宝马车进行公开拍卖。在此之前,该二手宝马车曾发生过事故,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推定全损协议书》,约定蒋某委托保险公司通过公司竞价平台对外公开处理车辆残值。
2017年5月,小李在拍卖公司的网络平台上获悉该辆二手宝马车的拍卖信息,网站上注明该车曾被碰撞、水淹,发生两次事故。当月2日,小李拍下这辆宝马车,并支付包括车辆拍卖价款在内的费用约8.7万元及竞买保证金5000元。
等车辆送到厦门后,小李却发现这辆宝马竟然是辆拼装车。小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拍卖公司、原车主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退还购车款、竞拍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并赔偿购车款的一倍金额。但拍卖公司、蒋某和保险公司却以拍卖前告知了车辆涉及事故等理由,拒绝退款。
小李认为,这辆车是拍卖公司、保险公司和蒋某共同出售的,且经鉴定这辆车为拼装车,各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小李没有直接拍卖关系,涉案车辆的出卖方是蒋某,其不需担责。
蒋某认为,委托拍卖是以其名义进行拍卖,但其只是名义上委托方,本案实际委托拍卖方应是保险公司。
拍卖公司则认为,这辆车的委托拍卖合同可以认定是其与蒋某签订的,但签订者也有可能不是车辆所有人,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在其审查范围。
法院查明,在三被告否认涉案车辆为拼装车的情况下,小李申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案涉二手宝马车为拼装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作为拼装车辆出卖方,蒋某应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应返还小李拍卖的购车款及代为支付的车辆施救费、运输费、保管费。对于原告诉请惩罚赔偿金一项,其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蒋某对涉案车辆系拼装车在主观上存在明知,原告诉求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基于合同无效,蒋某应在退还上述款项后将车辆取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拼装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蒋某在取回车辆后应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置;基于车辆买卖合同无效,拍卖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作为居间方,拍卖公司应将拍卖佣金、竞拍保证金及其他服务费用退还原告。对于小李诉请拍卖公司对车辆买卖价款返还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节,经查,拍卖人在拍卖规则中已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依照拍卖法规定,依法不承担标的物质量问题的相关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拍卖合同既有买卖关系也有居间关系
关于如何确认案涉二手宝马车出卖方的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黄湧称,拍卖合同系特殊的买卖合同,其间存在着买卖关系与居间关系,就买卖关系而言,本案《委托拍卖合同书》系蒋某与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方为蒋某,保险公司仅依与蒋某的保险合同负有对被保车辆损毁赔偿的义务,并非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当事方,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确定为蒋某,故小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车辆为拼装车辆,依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非法拼装车辆的买卖行为,有违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共政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规定,应为无效。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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