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 敲诈勒索 破坏生产经营
大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30人获刑
2019-07-06 09:44: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丹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革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宣判,准许二名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4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革等3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孙某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关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孙某革等人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以孙某革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从该组织的组织特征分析。上诉人孙某革以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赠送车辆、支付房屋贷款等方式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致该组织发展、壮大,使用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层级分明,组织成员对孙某革唯命是从。该组织要求成员办理银行卡给组织使用,组织成员均服从安排。该组织以给公司中层统一配备白色霸道车、服装等形式显示该组织的势力与经济实力。因此,一审认定以孙某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第二,从该组织的经济特征分析。上诉人孙某革多次指使身边跟随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该公司中层使用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以物高价顶出、低价顶入等方式,赚取差价,攫取利润,依托组织影响力和个人势力恐吓债权人不敢控告,迅速积累资本,增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维持该组织的运营,使该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孙某革采用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的方式分配该组织利益,以优越的待遇吸引、网罗他人为组织及其本人所用,创造价值,非法获利,积累资本,扩大影响。综上,以孙某革为首的组织利用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又利用经济实力为组织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第三,从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分析。以孙某革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于2004年至2014年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此外,孙某革为对抗司法机关调查,还实施了窝藏等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第四,从该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分析。在案证据证实,以上诉人孙某革为首的组织通过上述违法手段,攫取利润,排挤同行,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使用强立债权、强迫他人退出交易、强行以物高价顶账、停工涨价等不法手段,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扰乱经济秩序,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等地群众产生恐慌、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在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干扰、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致使被害人生活困顿,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大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维持原判。
4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革等30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孙某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关某某等2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孙某革等人向大连中院提起上诉。
大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以孙某革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一,从该组织的组织特征分析。上诉人孙某革以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赠送车辆、支付房屋贷款等方式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致该组织发展、壮大,使用非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层级分明,组织成员对孙某革唯命是从。该组织要求成员办理银行卡给组织使用,组织成员均服从安排。该组织以给公司中层统一配备白色霸道车、服装等形式显示该组织的势力与经济实力。因此,一审认定以孙某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第二,从该组织的经济特征分析。上诉人孙某革多次指使身边跟随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该公司中层使用违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以物高价顶出、低价顶入等方式,赚取差价,攫取利润,依托组织影响力和个人势力恐吓债权人不敢控告,迅速积累资本,增强该组织的经济实力,维持该组织的运营,使该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孙某革采用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的方式分配该组织利益,以优越的待遇吸引、网罗他人为组织及其本人所用,创造价值,非法获利,积累资本,扩大影响。综上,以孙某革为首的组织利用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又利用经济实力为组织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第三,从该组织的行为特征分析。以孙某革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于2004年至2014年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此外,孙某革为对抗司法机关调查,还实施了窝藏等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的暴力性和多样性,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第四,从该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分析。在案证据证实,以上诉人孙某革为首的组织通过上述违法手段,攫取利润,排挤同行,采用辱骂、威胁等方式,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使用强立债权、强迫他人退出交易、强行以物高价顶账、停工涨价等不法手段,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扰乱经济秩序,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等地群众产生恐慌、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在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干扰、破坏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致使被害人生活困顿,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大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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