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40余万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江西彭泽公安局原副局长汪某获刑六年
2019-05-22 14:49: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周林辉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0余万元,同时不正确履行査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明知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无证经营一家加油站,有案不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受贿、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至2018年,汪某先后利用担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鲍某等人财物共计41.687万元。同时,汪某身为公安干警,不正确履行査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明知以鲍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无证经营一家加油站,为徇私利,有案不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至2018年,汪某先后利用担任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彭泽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鲍某等人财物共计41.687万元。同时,汪某身为公安干警,不正确履行査禁违法犯罪活动职责,明知以鲍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无证经营一家加油站,为徇私利,有案不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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