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组织性保障架构 促进法官队伍稳健发展
2019-07-02 14:50:13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强
新法官法以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四委员会搭建了法官职业的组织性保障架构,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供了组织基础,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司法权威。
在2017年法官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法官法,是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总体上看,新法官法“尊重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努力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且“将已经成熟并且达成共识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官法在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法官的职业化特点得到凸显,法官职业的组织性保障的基本架构已经搭建起来。
以法官遴选委员会把关法官职业的称职性。称职性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准入门槛,法律职业对专业能力有着极高的入门要求,这与其千百年来的职业化历史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官作为“法律人”的代表,对称职性的把握尤为严格。基于多年的员额制改革在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方面的显著成果,在固定员额制管理制度、提高初任法官任职条件的同时,新法官法在组织方面以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工作,把关初任法官的称职性。并且,鉴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公共性以及民主决策的考虑,将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级行政单位,而不是省级高院,且须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则在本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本院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的审核。此外,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是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基础,只有法官遴选委员会严格把关初任法官的称职性,掌握好“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的方向盘”,才能为以后法官逐级遴选预备合格的人才库。
以法官考评委员会保持法官职业的适正性。为了持续保证法官职业的称职性,有计划的考核就势在必行。新法官法则覆盖更广,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兼顾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而且法官等级的确定也以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从这一点看,新法官法实际上将法官职业的称职性提高到了适正性的高度。适正性是一个职业伦理学概念,包含称职性,强调诚实、正直、廉正、健全以及具备坚定的道德原则。法官职业的适正性是指法官不仅具备称职性,而且必须勤勉尽责、清正廉明、德才兼备,具有可信性、诚实性,更强调法官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道德和作风,从而保持良好的“司法官”形象。为此,需要一个专司法官考评的组织,新法官法于是确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以全面、客观、公正为考核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并且设立了异议复核制度。可见,法官考评的组织性保障也体现了新法官法从严管理法官的意旨,是“加强法官管理的指挥棒”之一。
以法官惩戒委员会维护法官职业形象。职业惩戒是为了保护职业,惩戒某些法官的不端行为,是为了维护法官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法官惩戒因此具有长远意义。新法官法构建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基本框架,即以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维护法官形象、实现职业自治的组织性保障。与法官遴选委员会相似,考虑到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公共性特点,法官惩戒委员会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由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负责从专业角度、以审查意见的形式认定法官是否存在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审查意见包括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四种。在惩戒程序上,当事法官享有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辩解的权利,以及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接到审查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职业权益。与称职性、适正性和职业形象相比,职业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官日常履职、职业尊严、工资待遇、个人名誉、自己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是职业保障的首要内容,急需法律保护。在本次法官法修订前,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的组织体系已初步建成,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青海在内的24家高级法院建立了法官权益保障机构,一些较大中级法院也建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保障体系,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已经有序开展起来。新法官法以专章确认和固定了这一组织性保障成果,明确规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以细致全面的保障措施织就了“法官职业保障的保护网”。
“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既是落实中央关心关爱政法干警一贯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公正履职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职业的保障不仅仅要聚焦法官权益保障一个方面,更需要从更高、更长远的视角考虑法官职业的长期维护和健康发展问题。新法官法在此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法官职业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组织性保障框架,无论是提高法官的初任门槛、遴选要求,还是实行考评考核和惩戒,从长远看都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官职业积极正面的形象和全体法官的切身利益、职业尊荣。从职业伦理学的角度看,新法官法将本属于职业自治的一些职业伦理规则纳入法官法,体现了国家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以国家立法加强法官职业管理的立法倾向。同时,这一组织性保障架构是开放的,为以后不断健全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等。
在2017年法官法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法官法,是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总体上看,新法官法“尊重司法规律,体现职业特点,努力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且“将已经成熟并且达成共识的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规范和固定下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法官法在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法官的职业化特点得到凸显,法官职业的组织性保障的基本架构已经搭建起来。
以法官遴选委员会把关法官职业的称职性。称职性是从事任何职业的准入门槛,法律职业对专业能力有着极高的入门要求,这与其千百年来的职业化历史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官作为“法律人”的代表,对称职性的把握尤为严格。基于多年的员额制改革在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方面的显著成果,在固定员额制管理制度、提高初任法官任职条件的同时,新法官法在组织方面以法官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工作,把关初任法官的称职性。并且,鉴于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公共性以及民主决策的考虑,将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在省级行政单位,而不是省级高院,且须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则在本院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本院法官人选的专业能力的审核。此外,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是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的基础,只有法官遴选委员会严格把关初任法官的称职性,掌握好“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的方向盘”,才能为以后法官逐级遴选预备合格的人才库。
以法官考评委员会保持法官职业的适正性。为了持续保证法官职业的称职性,有计划的考核就势在必行。新法官法则覆盖更广,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兼顾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而且法官等级的确定也以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从这一点看,新法官法实际上将法官职业的称职性提高到了适正性的高度。适正性是一个职业伦理学概念,包含称职性,强调诚实、正直、廉正、健全以及具备坚定的道德原则。法官职业的适正性是指法官不仅具备称职性,而且必须勤勉尽责、清正廉明、德才兼备,具有可信性、诚实性,更强调法官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道德和作风,从而保持良好的“司法官”形象。为此,需要一个专司法官考评的组织,新法官法于是确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以全面、客观、公正为考核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并且设立了异议复核制度。可见,法官考评的组织性保障也体现了新法官法从严管理法官的意旨,是“加强法官管理的指挥棒”之一。
以法官惩戒委员会维护法官职业形象。职业惩戒是为了保护职业,惩戒某些法官的不端行为,是为了维护法官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法官惩戒因此具有长远意义。新法官法构建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基本框架,即以法官惩戒委员会作为维护法官形象、实现职业自治的组织性保障。与法官遴选委员会相似,考虑到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公共性特点,法官惩戒委员会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由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共同组成,负责从专业角度、以审查意见的形式认定法官是否存在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即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审查意见包括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四种。在惩戒程序上,当事法官享有申请回避、陈述、举证、辩解的权利,以及对审查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接到审查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职业权益。与称职性、适正性和职业形象相比,职业权益保障直接关系到法官日常履职、职业尊严、工资待遇、个人名誉、自己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等切身利益,是职业保障的首要内容,急需法律保护。在本次法官法修订前,我国法官权益保障的组织体系已初步建成,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吉林、内蒙古、青海在内的24家高级法院建立了法官权益保障机构,一些较大中级法院也建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保障体系,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已经有序开展起来。新法官法以专章确认和固定了这一组织性保障成果,明确规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以细致全面的保障措施织就了“法官职业保障的保护网”。
“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既是落实中央关心关爱政法干警一贯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确保法官公正履职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职业的保障不仅仅要聚焦法官权益保障一个方面,更需要从更高、更长远的视角考虑法官职业的长期维护和健康发展问题。新法官法在此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为法官职业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组织性保障框架,无论是提高法官的初任门槛、遴选要求,还是实行考评考核和惩戒,从长远看都是为了维护整个法官职业积极正面的形象和全体法官的切身利益、职业尊荣。从职业伦理学的角度看,新法官法将本属于职业自治的一些职业伦理规则纳入法官法,体现了国家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以国家立法加强法官职业管理的立法倾向。同时,这一组织性保障架构是开放的,为以后不断健全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等。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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