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信任 卖车逃避执行
安徽南陵一被告人犯拒执罪获刑
2019-06-18 08:50: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方沐 牧 丽
申请人相信被执行人会按和解协议还款的承诺,同意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谁料被执行人却偷偷将车辆卖了,大部分车款用于归还别的债务和消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杨某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杨某逃避债务,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就申请法院查封了杨某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2018年2月,杨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分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1万元。申请人在杨某承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出于对其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法院解除车辆查封不久后,杨某本该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笔9万元还款义务,却将该车出售,所得款10万余元,仅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2万元归还欠款;其余售车款被杨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消费。
南陵法院依法将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又履行2.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基于对其按期履行协议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杨某却将车辆出售,所得售车款中的9万余元被其擅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防止杨某逃避债务,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就申请法院查封了杨某名下的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2018年2月,杨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分期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21万元。申请人在杨某承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出于对其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法院解除车辆查封不久后,杨某本该按和解协议履行第一笔9万元还款义务,却将该车出售,所得款10万余元,仅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2万元归还欠款;其余售车款被杨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消费。
南陵法院依法将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立案侦查,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又履行2.4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基于对其按期履行协议的信任,申请法院解除了对执行车辆的查封、扣押措施,杨某却将车辆出售,所得售车款中的9万余元被其擅自处分,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