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远:隐匿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获刑1年半
2019-06-15 21:07: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一被执行人将财产隐匿于他人的银行账户,尔后自己转移并花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结果自酿苦果,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某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唐某麟、杜某(唐某麟之夫)共同偿还杜某东借款15万元、利息及违约金2万元。2018年1月,法院依法判决唐某麟、杜某归还肖某华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唐某麟、杜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两起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

  法院于2014年10月立案执行杜某东与唐某麟、杜某一案,于2018年7月立案执行肖某华与唐某麟、杜某一案。执行立案后,法院向杜某、唐某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

  2017年7月,唐某麟、杜某、薛某(杜某母亲)位于安远县欣山镇碛角村的住宅被征收拆迁,获得80万余元拆迁补偿款。为避免该款被法院冻结,唐某麟、薛某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接收拆迁补偿款。收到该补偿款后,全部用于归还亲戚的债务及家庭开支等。此期间,杜某在赣州市戒毒所强制戒毒。2018年11月,安远法院依法对唐某麟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麟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麟的家属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肖某华的全部欠款及申请执行人杜某东的部分欠款,取得了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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