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
——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综述
2019-06-13 22:16: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昕
  5月3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高铭暄教授学术思想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京内外高等院校、司法实务部门的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新闻媒体代表50余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及实现机理、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的不足及完善路径等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现实价值

  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在其《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的主旨演讲中表示,我国97刑法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确立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也对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刑事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引功能。刑法基本原则是具有纲领性、全局性以及贯穿性的基本思想、理念等在立法层面的反映。

  高铭暄指出,回顾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司法化过程与效果,现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既表现为以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观念不够深入,也表现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指导意义挖掘不足,还表现为贯彻落实刑法基本原则存在司法误区与偏差。

  高铭暄强调,刑法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其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在刑法典上的一种宣示,是刑法理论体系及其学说的浓缩精华。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不仅是基本原则的内在旨趣使然,也是刑法典实现有序、协调适用的基本要求。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回顾我国刑法发展、刑法三项基本原则确立的过程,也是刑法对公正、法治、平等等价值的不断追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委员郎胜表示,97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基于法治不断深入人心和改革开放不断纵深发展的社会背景,确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则是基于反特权和对不同主体平等保护。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起草97刑法条文的时候,加了个“责”,以突出主客观相统一,以及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坚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为刑法构筑了坚实的法理基础,也为刑法可能的恣意套上了缰绳。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从程序和实体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的三大原则,他指出,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还应当成为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即应该把这三大原则当作刑事法的三大原则。

  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是刑法的精气神,也是刑法大厦的栋梁。一旦这个原则受到了冲击,或者说被搁置,刑法就可能成为“行尸走肉”,刑法大厦也可能倒塌。

  无论是理论界学者,还是实务界专家都普遍认识到,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高铭暄表示,在指导司法实践上,罪刑法定原则发挥着犯罪构成的立法法定化、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确刑法解释的限度标准、确保刑法与刑事政策关系的科学化四大功能。

  三、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

  从97刑法至今,在贯彻刑法基本原则方面,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指出,实践中,无论是起草司法解释,还是办理具体案件,最欠缺的是刑法的系统性,刑法系统性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对刑法原则的理解与把握。

  东南大学教授刘艳红认为,罪刑法定原则遭遇了中国困境。当前我国关于扫黑除恶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对软暴力的认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这一原则。

  在谈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实践中贯彻不足时,胡云腾指出,目前,实践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平等保护问题较为突出,值得关注。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淑雅结合司法实务指出,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达成谅解,往往就不予批捕,不予起诉,而没有达成谅解的,往往就要起诉,就要判实刑。而这个谅解多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在罚金刑的适用上有可能导致适用刑法上的这种不公平、不平等。

  针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的气枪案、鹦鹉案、大学生掏鸟案等引起争议的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指出,由于我国刑法普遍对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犯的减轻处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法官量刑畸重,经常不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判罚。

  四、完善刑法基本原则指导司法实践的路径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所以必须对其实践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完善。

  童建明表示,检察机关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引领,更新司法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的立场,防止单纯的追诉思维。要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准确认定犯罪,又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指出,关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客观需要,而相应地予以变化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以最近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为例,条分缕析,认为该司法解释很好地贯彻了三大基本原则,值得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京平就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指出,刑事政策在介入刑法时,实际上存在法外政策和法内政策之分,法内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刑事政策。法内政策总的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如果从刑法条文目的、条文原意能够体现该原则,那就说明刑事政策的介入是适当的,是处于良性互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卢宇蓉认为,罪刑法定的司法实践,实际上就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个别正义与一般正义、保护人权与防卫社会的价值平衡问题,因此,做好这个平衡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指出,实践中贯彻实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特别是在办理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案件时,要考虑充分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下一步可考虑修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确保个案刑罚裁量能够兼顾公正和效率。

  此外,与会专家还认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在技术、手段、方法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表示,应该以平等原则来指引和审查个罪在立法论、解释论上的合理性问题。关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技术问题,应该基于“罪”是受“刑”制约的出发点,在解释论上,强调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体现与法定刑相适应的不法程度的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法定刑反过来应该决定构成要件的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志伟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即将发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于明显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予以追责,进而确保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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