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刑法教义的中国形塑
——读刘艳红教授《实质犯罪论》一书
2019-05-31 09:01: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毛逸潇 许建华
新世纪以来,缘起于刑法教义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达,当代中国刑法学界有意识地在“法学流派化志趣”感召下,迅速形成刑法政法学派和刑法教义学派两相对峙之格局。刑法学研究实现了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并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从而迈入法学理论研究的世界。
阶层化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学“去苏俄化”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刑法学“初步教义学化”已经完成。然而,对“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思考仍将继续:一方面,刑法政法学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广泛影响,来自教义学派的批判真的足够精到吗?另一方面,如何扎根中国土壤,在教义学内部构建起契合中国实践理性的阶层化犯罪论体系?正是在此意义上,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的《实质犯罪论》一书应世而出,回答了上述问题,对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有较大影响。
反思既有体系:两大犯罪论之批判
在中国语境下,要提出实质二阶层的新型犯罪论,就必须阐明该理论相较于传统四要件平面体系理论和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双重优越性,也就是在犯罪论体系去平面化之后,在阶层体系内部扬弃三阶层而采纳二阶层体系。这对刑法学者而言是巨大的智识挑战。
本书上篇即为两大犯罪论体系之批判。作者指出,传统四要件体系陷入似是而非的“套套逻辑”怪圈。经济学家张五常曾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举一个例,‘四足动物有四只脚。’这怎可能会错呢?”在四要件体系中,积极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然而究竟何谓主客观相统一?四要件论者认为,其核心应是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而“所谓有机统一,说明这些要件不是简单地相加,而是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此即出现“有机统一就是有机统一”的循环定义。
主客观相统一模糊化了规范说理,直接导致主、客观要素的混淆,与法治化、客观化、规范化、出罪化现代刑法理念不相符。
面对带有法实证主义色彩的三阶层犯罪论,作者更是直指其形式古典犯罪论之本质,着力于解构其哲学立论——“分离命题”。
所谓“分离命题”,最早是法实证主义学派提出的划清法与道德界限的命题,对此,作者提出:“中国三阶层的建立实际上也是以‘分离命题’为前提的,只不过,其内容并非指法与道德的分离,而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有责价值判断之间的分离。”然而,构成要件的发展史表明其不断向违法论、有责论靠近甚至融合,作为“分离命题”逻辑前提的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早已不复存在。
三阶层论者坚持的“从事实到价值,从形式到实质,从客观到主观判断”的理想路径,也因为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界限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复杂性,而在实然层面根本无法实现。于是,一种以实质理性和规范论为内核,兼容实质违法性论和规范责任论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直面中国需求:实质犯罪论之确立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的实质二阶层体系正是在对两大犯罪论的批判中产生的。作者直面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求,走出了一条立足实践的实质二阶层体系理论研究之路。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二阶层的法治根基。基于“解释中心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作者提出运用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着重考察行为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建立起“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唤醒了刑事司法的主体意识,使刑法不再被机械适用,从而具有天然的法治基因。
其二,犯罪概念“但书”:实质二阶层的出罪功能。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出罪功能,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是我国独有的一大创举。
所谓“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如何在阶层化犯罪构成中寻找“但书”出罪的体系性地位和合理根据,是阶层论学者亟须解决的学术难题。在此,作者认为,实质二阶层体系下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的有责性所建立起的出罪机制,充分实现了出罪注重合理性之需求,继而与“但书”出罪功能具有自洽性。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通过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微罪不诉”的可行路径,但由于缺乏实质犯罪论的理论指导,以及受到程序推进力和考核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大量微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因此当微罪案件未前置化处理或前置化处理不力而进入审判程序时,就可以根据“但书”条款和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予以出罪,从而体现刑法谦抑性思想。
其三,纵论刑法教义:实质二阶层的全面展开。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内容如何建构?作者在本书的中、下篇致力于回答这一问题。刑法教义学内部学说林立,尤其是在阶层犯罪论的客观违法层面和主观责任层面,存在着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等学说对立。
作者在实质二阶层框架下回应上述学说对立,使作为一种立场和方法的实质二阶层落地生根,在不断充盈实质二阶层体系的同时,自然也阐明了结果无价值论、相当因果关系说、新过失论、客观实质共犯论等学术立场,得以推动刑法教义学的结构性发展。
重塑刑法教义:研究范式之再转型
刑法的基底是哲学,“有什么样的哲学立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论体系”。通过引入德国哲学范式,实现了从政法刑法向教义刑法的初次转型。
然而,也正是由于哲学理论的宏观性,稍有不慎,错误选择哲学范式就会带来刑法学研究范式的整体偏离。如在法实证主义经验论指导下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已随着“分离命题”的没落而难以自立。但若转向彻底的本体论,就会走向实质理性优位于形式理性、唯物主义让位于唯心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刑法学中,则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虚无化,以价值论为名随意出入人罪。
刘艳红教授曾说:“常怀悲天悯人之心,常思与众不同之所学,学问或乃成!”本书确立了规范论的刑法研究范式之再转型路径,能在最大程度上汲取经验论和本体论之精华,既注重犯罪论体系构建和刑法解释中的合目的性考量,又不至失去罪刑法定的形式规制作用;既能兼蓄法治国基本权利保障精神,又能大力推动刑法解释论的发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
阶层化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学“去苏俄化”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刑法学“初步教义学化”已经完成。然而,对“中国刑法学向何处去”的思考仍将继续:一方面,刑法政法学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广泛影响,来自教义学派的批判真的足够精到吗?另一方面,如何扎根中国土壤,在教义学内部构建起契合中国实践理性的阶层化犯罪论体系?正是在此意义上,东南大学法学院刘艳红教授的《实质犯罪论》一书应世而出,回答了上述问题,对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有较大影响。
反思既有体系:两大犯罪论之批判
在中国语境下,要提出实质二阶层的新型犯罪论,就必须阐明该理论相较于传统四要件平面体系理论和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双重优越性,也就是在犯罪论体系去平面化之后,在阶层体系内部扬弃三阶层而采纳二阶层体系。这对刑法学者而言是巨大的智识挑战。
本书上篇即为两大犯罪论体系之批判。作者指出,传统四要件体系陷入似是而非的“套套逻辑”怪圈。经济学家张五常曾说:“所谓套套逻辑,是指一些言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错的。举一个例,‘四足动物有四只脚。’这怎可能会错呢?”在四要件体系中,积极主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然而究竟何谓主客观相统一?四要件论者认为,其核心应是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而“所谓有机统一,说明这些要件不是简单地相加,而是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此即出现“有机统一就是有机统一”的循环定义。
主客观相统一模糊化了规范说理,直接导致主、客观要素的混淆,与法治化、客观化、规范化、出罪化现代刑法理念不相符。
面对带有法实证主义色彩的三阶层犯罪论,作者更是直指其形式古典犯罪论之本质,着力于解构其哲学立论——“分离命题”。
所谓“分离命题”,最早是法实证主义学派提出的划清法与道德界限的命题,对此,作者提出:“中国三阶层的建立实际上也是以‘分离命题’为前提的,只不过,其内容并非指法与道德的分离,而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有责价值判断之间的分离。”然而,构成要件的发展史表明其不断向违法论、有责论靠近甚至融合,作为“分离命题”逻辑前提的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早已不复存在。
三阶层论者坚持的“从事实到价值,从形式到实质,从客观到主观判断”的理想路径,也因为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界限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复杂性,而在实然层面根本无法实现。于是,一种以实质理性和规范论为内核,兼容实质违法性论和规范责任论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呼之欲出。
直面中国需求:实质犯罪论之确立
“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主观责任构成要件”的实质二阶层体系正是在对两大犯罪论的批判中产生的。作者直面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求,走出了一条立足实践的实质二阶层体系理论研究之路。
其一,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二阶层的法治根基。基于“解释中心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作者提出运用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着重考察行为是否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建立起“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机制,唤醒了刑事司法的主体意识,使刑法不再被机械适用,从而具有天然的法治基因。
其二,犯罪概念“但书”:实质二阶层的出罪功能。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出罪功能,具有重大的立法和司法价值,是我国独有的一大创举。
所谓“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如何在阶层化犯罪构成中寻找“但书”出罪的体系性地位和合理根据,是阶层论学者亟须解决的学术难题。在此,作者认为,实质二阶层体系下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的有责性所建立起的出罪机制,充分实现了出罪注重合理性之需求,继而与“但书”出罪功能具有自洽性。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虽然通过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微罪不诉”的可行路径,但由于缺乏实质犯罪论的理论指导,以及受到程序推进力和考核压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仍有大量微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因此当微罪案件未前置化处理或前置化处理不力而进入审判程序时,就可以根据“但书”条款和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予以出罪,从而体现刑法谦抑性思想。
其三,纵论刑法教义:实质二阶层的全面展开。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内容如何建构?作者在本书的中、下篇致力于回答这一问题。刑法教义学内部学说林立,尤其是在阶层犯罪论的客观违法层面和主观责任层面,存在着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等学说对立。
作者在实质二阶层框架下回应上述学说对立,使作为一种立场和方法的实质二阶层落地生根,在不断充盈实质二阶层体系的同时,自然也阐明了结果无价值论、相当因果关系说、新过失论、客观实质共犯论等学术立场,得以推动刑法教义学的结构性发展。
重塑刑法教义:研究范式之再转型
刑法的基底是哲学,“有什么样的哲学立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论体系”。通过引入德国哲学范式,实现了从政法刑法向教义刑法的初次转型。
然而,也正是由于哲学理论的宏观性,稍有不慎,错误选择哲学范式就会带来刑法学研究范式的整体偏离。如在法实证主义经验论指导下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已随着“分离命题”的没落而难以自立。但若转向彻底的本体论,就会走向实质理性优位于形式理性、唯物主义让位于唯心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刑法学中,则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虚无化,以价值论为名随意出入人罪。
刘艳红教授曾说:“常怀悲天悯人之心,常思与众不同之所学,学问或乃成!”本书确立了规范论的刑法研究范式之再转型路径,能在最大程度上汲取经验论和本体论之精华,既注重犯罪论体系构建和刑法解释中的合目的性考量,又不至失去罪刑法定的形式规制作用;既能兼蓄法治国基本权利保障精神,又能大力推动刑法解释论的发展。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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