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法院对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06-13 08:54:49
中国法院网讯 (郝梦真) 6月12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对该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及主犯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一行在嘉定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陆奕绎的陪同下到上海嘉定法院现场督导。
据悉,该案为上海市嘉定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董某、汤某纠集顾某某、葛某、裴某等15余人,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馆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起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上海嘉定检察院于5月17日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上海嘉定法院于6月10日对该犯罪集团的10名从犯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上海嘉定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及在案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双方的一致意见和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并做好庭审预案,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汤某采用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他人各自形成两支较为固定的非法放贷团伙,在上海市嘉定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某和汤某经合谋,将各自的放贷团伙合并,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店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行规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借条,并通过虚走流水的方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随即以“违约金”、“保证金”、“看房费”、“平台费”、首月利息等名义收回部分款项,并扣押部分被害人身份证、房产证及车辆等。被告人裴某、仲某系贷款“中介”,负责介绍“客户”至董某、汤某处借款。董某等人采用提前要求被害人还款、违背承诺拒绝被害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条所列金额,或以被害人无力支付月息为由,反复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条金额,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自2017年起,以董某、汤某为首的该犯罪团伙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汤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多次以借贷为名,以暴力或“软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应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汤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本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悉,该案为上海市嘉定区首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董某、汤某纠集顾某某、葛某、裴某等15余人,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馆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起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上海嘉定检察院于5月17日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上海嘉定法院于6月10日对该犯罪集团的10名从犯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上海嘉定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案件开庭审判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事项及在案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双方的一致意见和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并做好庭审预案,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起,被告人董某与被告人汤某采用支付固定“工资”及“提成”的方式,纠集他人各自形成两支较为固定的非法放贷团伙,在上海市嘉定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17年下半年,董某和汤某经合谋,将各自的放贷团伙合并,共同组成一个以嘉定区某咖啡店等场所为据点,对外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民间借贷行规为由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借条,并通过虚走流水的方式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随即以“违约金”、“保证金”、“看房费”、“平台费”、首月利息等名义收回部分款项,并扣押部分被害人身份证、房产证及车辆等。被告人裴某、仲某系贷款“中介”,负责介绍“客户”至董某、汤某处借款。董某等人采用提前要求被害人还款、违背承诺拒绝被害人付息延展借期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害人归还借条所列金额,或以被害人无力支付月息为由,反复通过银行走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条金额,后在被害人无力偿还上述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暴力殴打、跟踪贴靠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
自2017年起,以董某、汤某为首的该犯罪团伙作案次数高达10余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汤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多次以借贷为名,以暴力或“软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恐吓,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应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汤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本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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