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蔺:拒执人隐匿财产 被拘留后主动履行
2019-06-06 14:56:50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作者:袁渊 李迁
王某与罗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罗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申请人王某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提供线索,称罗某某和他人合伙经营养殖场,现在养殖场里有两三百头猪。
得知这一情况,执行人员到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经核查,罗某某确是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合伙人。执行人员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却表示,养殖场是她租给一名姓任的男子,她是给任某打工。
2019年5月30日,执行人员来到位于护家镇的该养殖场,分别对罗某某、任某以及养殖场雇佣的一名工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罗某某称,该养殖场她没有股份,她也是给别人打工,并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一份《转租协议》。而工人刘某某告诉执行人员,他刚过来不久,工资都是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执行人员对罗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核实,在核实的过程中,罗某某和刘某某的一条微信聊天记录引起执行人员的注意。微信记录显示,罗某某在执行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询问之前给刘某某发了一条“不要乱说话”的消息。同时,执行人员在查询罗某某和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查到,任某试图和罗某某串通起来,意图帮助罗某某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执行人员立即将罗某某和任某带回古蔺县法院,到了法院,执行人员告知罗某某和任某,二人涉嫌串通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罗某某和任某某见见事情败露,再也无法隐瞒,便将二人通过签订《转租协议》意图隐匿财产的行为一一交待,并将签订的《合伙协议》出示给执行人员。鉴于两人串通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古蔺县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罗某某和任某进了拘留所后,罗某某提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任某也表示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便组织双方在拘留所进行调解,经协商,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罗某某当场支付给申请人4.5万元,余款双方约定分期履行,法院也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拘留措施,该案圆满执结。
得知这一情况,执行人员到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经核查,罗某某确是一家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合伙人。执行人员给罗某某打电话,罗某某却表示,养殖场是她租给一名姓任的男子,她是给任某打工。
2019年5月30日,执行人员来到位于护家镇的该养殖场,分别对罗某某、任某以及养殖场雇佣的一名工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罗某某称,该养殖场她没有股份,她也是给别人打工,并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一份《转租协议》。而工人刘某某告诉执行人员,他刚过来不久,工资都是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
执行人员对罗某某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进行核实,在核实的过程中,罗某某和刘某某的一条微信聊天记录引起执行人员的注意。微信记录显示,罗某某在执行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询问之前给刘某某发了一条“不要乱说话”的消息。同时,执行人员在查询罗某某和任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时查到,任某试图和罗某某串通起来,意图帮助罗某某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执行人员立即将罗某某和任某带回古蔺县法院,到了法院,执行人员告知罗某某和任某,二人涉嫌串通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罗某某和任某某见见事情败露,再也无法隐瞒,便将二人通过签订《转租协议》意图隐匿财产的行为一一交待,并将签订的《合伙协议》出示给执行人员。鉴于两人串通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古蔺县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罗某某和任某进了拘留所后,罗某某提出愿意主动履行义务,任某也表示要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便组织双方在拘留所进行调解,经协商,申请人王某和被执行人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罗某某当场支付给申请人4.5万元,余款双方约定分期履行,法院也提前解除了对二人的拘留措施,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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