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交卷了!浙江宁海法院破解执行难干货满满!
2019-06-06 14:40:30 |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部署执行工作
2016年6月,宁海法院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2017年7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专项打击逃废债行为,推动执行工作开展。
2017年11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利剑”集中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执行积案清理,精准突破久拖未决的疑难复杂案件。
2018年4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
2018年6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院领导责任分工》,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
执行信息化建设
2015年8月,宁海法院初建执行指挥中心。
2016年4月,执行指挥中心正式实体化运行,陆续修建执行办事大厅、视频会商室,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制定了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程。
2017年1月,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现场会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宁海法院召开。
2017年3月,全省执行工作会议现场会在宁海法院召开。
2018年2月,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开启执行“最多跑一次”新模式,截至目前,“移动微法院”引入并运用率达99.0%。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
2017年3月,县委办、县府办联合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县委综治委出台涉及县财政、国土、公安、水务、电力、燃气等44个部门的《关于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切实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基本解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2018年5月,县政法委组织召开全县执行攻坚会暨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县公安局、检察院、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并就建立执行联动长效机制达成共识。
2018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真民一行视察我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充分肯定我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
多部门联动全面执行协作查控财产
率先运行“硬件+软件”“启动+联动”“前台+后台”模式,构筑“四专线、二平台”,即执行查控的房地产查控专线、车辆查控专线、县域金融查控专线、股权查控专线、网格化事务管理平台、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平台,实现了统一接待、统一保全、统一发送、统一查询、统一反应、统一指挥、统一监管、统一督办。
2016年—2018年案件执行情况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为99.10%,三年执结率为91.24%,执行到位金额24.2亿元,执行信访办结率为100%。
执行创新举措
1、全面铺开财产保全工作,掌握执行主动
2018年4月,宁海法院建立财产保全线上担保平台,引进19家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试行30000元以下小风险免担保机制,实现立案前引导、简化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审查和实施无缝衔接,减轻申请人负担。
2、试行不动产询价机制,加快财产处置进程
对商品房、商铺等房地产,从地税部门获取计税基准价,以询价结果作为拍卖评估参考价,大幅缩短房屋评估环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自2018年7月13日运行以来,已询价房屋共计56套。
3、将司法救助列入财政预算
对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问题。2017年发放司法救助13笔400000元,2018年发放35笔1084469元,2019年截至目前,裁定发放救助5笔160000元。同时,建立健全司法援助保险机制,目前已完成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执行不能案件司法援助保险金赔付。
4、推进执转破工作,清结涉案企业执行案件
2016年9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若干规定》。2017年共移送执转破案件20件,2018年移送执转破案件33件,2019年截至目前已移送执转破8件。
不履行的裁制
2016年至2018年,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965人次,司法拘留965人次。对规避、拖延、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多项多种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7日,宁海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通告》,对在执行过程中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妨害执行行为实施“七个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回顾三年大执行
2016年8月,开展“跟着法院去执行——夏季集中执行”活动。
2017年2月,开展“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大型网络直播活动。
2017年12月,开展“执行利剑”集中大会战活动。
2018年5月31日晚,宁海法院开展夜间集中拘留、拘传行动。
2018年12月20日,“决胜执行难—执行看浙之挥师“全媒体直播活动,全程直播了我院一起腾房专项行动。
2016年自编自演微电影《执行局的故事》。
2018年自编自演涉执微电影《破局者》。
宁海法院获得的荣誉
2017年,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院长来宁海法院调研视察。
2017年6月,宁海法院“锲而不舍抽丝剥茧识破规避执行”一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推选为浙江法院第二届“精品执行案例”。
2018年1月,宁海法院执行局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2018年10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地方法治蓝皮书》,宁海法院在宁波法院系统执行规范化工作评估结果中得分最高。
近三年来,执行工作屡屡受到群众点赞。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
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基本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
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况。
执行不能: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属于执行难。
终本案件:是指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实施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
终本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终结,不是执行程序的终局性终结。案件终本后,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恢复执行。
近年来,我院逐步规范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审批程序,并建立终本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恢复执行。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我院共办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6989件,恢复执行案件3370件。
执行不能案例
三门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人行横道上借道时,因所载货物宽度超过车身,将行人洪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赔付了1万余元医药费,但之后便再无能力履行,于是,洪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洪某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但王某到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对王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了解,王某本身是一名癫痫病患者,常年需要依靠药物控制病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此外,王某家中还有一名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本案中肇事车辆无保险、肇事者经济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客观上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院即使穷尽所有措施,到最后也无法执行到位,而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执行不能”。
下一步工作部署
(一)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继续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优先控制被执行人易支取、易转移、易变现的财产,促成双方和解、调解、被告自动履行,或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前置性保障,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以保促廉、以保促诚、以保促美。加强立审执兼顾,审判法官加大督促履行力度,提高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开展集中拘传、集中拘留、集中腾房等专项执行活动,努力打出执行声势和效果。坚决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我院“七个一律”,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干扰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惩戒,使其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
(二)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惩戒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切实发挥县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执行工作作为国家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重要一环,置于国家大局工作中部署谋划,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嵌入联动单位工作平台,有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业资格、行业准入、投融资、招投标等,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更便捷地控制被执行人更大范围的财产。
(三)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创新执行管理模式,融合执行信息化管理和传统管理的优势,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基础作用,促进执行案件有效化解。完善执行案款发放制度,建立财产分配方案模板,创新实施金融机构及规上企业执行款预支付制度,即时发放案款,精准服务企业。探索建立覆盖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执行与管理同步运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执行权的行使。
(四)继续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新招录公务员首先安排到法庭锻炼,再择优到执行局锻炼,再轮岗到其他岗位,增强工作历练,改善执行队伍作风和形象。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部署执行工作
2016年6月,宁海法院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2017年7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执行活动实施方案》,专项打击逃废债行为,推动执行工作开展。
2017年11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利剑”集中大会战活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执行积案清理,精准突破久拖未决的疑难复杂案件。
2018年4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
2018年6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院领导责任分工》,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
执行信息化建设
2015年8月,宁海法院初建执行指挥中心。
2016年4月,执行指挥中心正式实体化运行,陆续修建执行办事大厅、视频会商室,成立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制定了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规程。
2017年1月,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现场会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宁海法院召开。
2017年3月,全省执行工作会议现场会在宁海法院召开。
2018年2月,推广应用“移动微法院”,开启执行“最多跑一次”新模式,截至目前,“移动微法院”引入并运用率达99.0%。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
2017年3月,县委办、县府办联合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县委综治委出台涉及县财政、国土、公安、水务、电力、燃气等44个部门的《关于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切实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基本解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2018年5月,县政法委组织召开全县执行攻坚会暨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县公安局、检察院、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及乡镇街道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并就建立执行联动长效机制达成共识。
2018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真民一行视察我院执行工作情况并充分肯定我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
多部门联动全面执行协作查控财产
率先运行“硬件+软件”“启动+联动”“前台+后台”模式,构筑“四专线、二平台”,即执行查控的房地产查控专线、车辆查控专线、县域金融查控专线、股权查控专线、网格化事务管理平台、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平台,实现了统一接待、统一保全、统一发送、统一查询、统一反应、统一指挥、统一监管、统一督办。
2016年—2018年案件执行情况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为99.10%,三年执结率为91.24%,执行到位金额24.2亿元,执行信访办结率为100%。
执行创新举措
1、全面铺开财产保全工作,掌握执行主动
2018年4月,宁海法院建立财产保全线上担保平台,引进19家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试行30000元以下小风险免担保机制,实现立案前引导、简化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审查和实施无缝衔接,减轻申请人负担。
2、试行不动产询价机制,加快财产处置进程
对商品房、商铺等房地产,从地税部门获取计税基准价,以询价结果作为拍卖评估参考价,大幅缩短房屋评估环节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自2018年7月13日运行以来,已询价房屋共计56套。
3、将司法救助列入财政预算
对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实际问题。2017年发放司法救助13笔400000元,2018年发放35笔1084469元,2019年截至目前,裁定发放救助5笔160000元。同时,建立健全司法援助保险机制,目前已完成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执行不能案件司法援助保险金赔付。
4、推进执转破工作,清结涉案企业执行案件
2016年9月,制定《宁海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若干规定》。2017年共移送执转破案件20件,2018年移送执转破案件33件,2019年截至目前已移送执转破8件。
不履行的裁制
2016年至2018年,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965人次,司法拘留965人次。对规避、拖延、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多项多种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7日,宁海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暨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通告》,对在执行过程中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妨害执行行为实施“七个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回顾三年大执行
2016年8月,开展“跟着法院去执行——夏季集中执行”活动。
2017年2月,开展“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大型网络直播活动。
2017年12月,开展“执行利剑”集中大会战活动。
2018年5月31日晚,宁海法院开展夜间集中拘留、拘传行动。
2018年12月20日,“决胜执行难—执行看浙之挥师“全媒体直播活动,全程直播了我院一起腾房专项行动。
2016年自编自演微电影《执行局的故事》。
2018年自编自演涉执微电影《破局者》。
宁海法院获得的荣誉
2017年,最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院长来宁海法院调研视察。
2017年6月,宁海法院“锲而不舍抽丝剥茧识破规避执行”一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推选为浙江法院第二届“精品执行案例”。
2018年1月,宁海法院执行局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2018年10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地方法治蓝皮书》,宁海法院在宁波法院系统执行规范化工作评估结果中得分最高。
近三年来,执行工作屡屡受到群众点赞。
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
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基本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
解决执行难,就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使这部分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废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况。
执行不能: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这部分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不属于执行难。
终本案件:是指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实施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
终本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性终结,不是执行程序的终局性终结。案件终本后,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恢复执行。
近年来,我院逐步规范对终本案件的管理审批程序,并建立终本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恢复执行。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我院共办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6989件,恢复执行案件3370件。
执行不能案例
三门人王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人行横道上借道时,因所载货物宽度超过车身,将行人洪某撞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赔付了1万余元医药费,但之后便再无能力履行,于是,洪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经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洪某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但王某到期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查控系统对王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了解,王某本身是一名癫痫病患者,常年需要依靠药物控制病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此外,王某家中还有一名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本案中肇事车辆无保险、肇事者经济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客观上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院即使穷尽所有措施,到最后也无法执行到位,而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执行不能”。
下一步工作部署
(一)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继续做好财产保全工作,优先控制被执行人易支取、易转移、易变现的财产,促成双方和解、调解、被告自动履行,或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前置性保障,实现以保促调、以保促审、以保促执、以保促廉、以保促诚、以保促美。加强立审执兼顾,审判法官加大督促履行力度,提高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开展集中拘传、集中拘留、集中腾房等专项执行活动,努力打出执行声势和效果。坚决落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我院“七个一律”,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干扰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惩戒,使其付出更大的经济和信用代价。
(二)继续推进执行联动,惩戒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切实发挥县综治委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执行工作作为国家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重要一环,置于国家大局工作中部署谋划,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全面落实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嵌入联动单位工作平台,有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业资格、行业准入、投融资、招投标等,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健全与公积金管理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更便捷地控制被执行人更大范围的财产。
(三)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
进一步创新执行管理模式,融合执行信息化管理和传统管理的优势,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基础作用,促进执行案件有效化解。完善执行案款发放制度,建立财产分配方案模板,创新实施金融机构及规上企业执行款预支付制度,即时发放案款,精准服务企业。探索建立覆盖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执行与管理同步运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执行权的行使。
(四)继续增强执行力量,提高执行队伍素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执行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新招录公务员首先安排到法庭锻炼,再择优到执行局锻炼,再轮岗到其他岗位,增强工作历练,改善执行队伍作风和形象。
责任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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