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孟津:为挣遗产亲兄妹反目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2019-05-23 16:08:06 |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石超凡
兄妹三人因继承父母遗产对簿公堂,关系降至冰点。近日,经过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几个月的努力调解,终于使这一起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冰释前嫌,重归于好,再续兄妹情谊。
宁甲、宁乙、宁丙系亲生姊妹关系,因2006年4月20日父母立下的遗嘱发生宅基地纠纷,宁甲将宁乙、宁丙诉至孟津县法院。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做出(2017)豫03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乙、宁丙拆除在宁甲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告宁乙新建的大门楼、一间半厦房及临街房归原告宁甲所有(大门楼允许被告方通行),被告宁乙、宁丙不服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6做出判决:变更孟津县法院(2017)豫03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乙一次性赔偿宁香菊35000元,宁丙一次性赔偿宁甲15000元。但判决生效后,宁乙和宁丙却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宁甲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也为了更彻底的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疏导,也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释法明理,从他们曾经的姐弟情意说起,从小时候一起的幸福说起,一点一点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多次努力后,兄妹三人终于和好如初,达成一致协议,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宁甲、宁乙、宁丙系亲生姊妹关系,因2006年4月20日父母立下的遗嘱发生宅基地纠纷,宁甲将宁乙、宁丙诉至孟津县法院。法院于2017年5月9日做出(2017)豫03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乙、宁丙拆除在宁甲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被告宁乙新建的大门楼、一间半厦房及临街房归原告宁甲所有(大门楼允许被告方通行),被告宁乙、宁丙不服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院于2017年10月26做出判决:变更孟津县法院(2017)豫03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乙一次性赔偿宁香菊35000元,宁丙一次性赔偿宁甲15000元。但判决生效后,宁乙和宁丙却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宁甲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也为了更彻底的化解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疏导,也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释法明理,从他们曾经的姐弟情意说起,从小时候一起的幸福说起,一点一点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多次努力后,兄妹三人终于和好如初,达成一致协议,这起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杨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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