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民事审判理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的新发展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会议综述
2019-05-23 11:02: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琪
  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年会暨“全面推进民法总则和环境公益诉讼实施理论研讨会”于4月11日在四川成都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会议并讲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等领导到会致辞。会议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守晔主持。与会代表主要围绕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性、民法典编撰及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性问题。关于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性,江必新强调要用正确法治理论引领法治实践,不断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互动。第一,法治理论发展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就没有科学的顶层设计和系统的制度安排,法治中国建设会走很多弯路。

  第二,正确理论的产生是有条件的,在法治理论研究的过程中,要避免“夜郎自大”“盲人摸象”“守株待兔”“刻舟求剑”的错误。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证伪的过程,绝对真理是相对真理之和,人们只能通过不断把握相对真理,才能接近绝对真理。为避免这些错误,一是要进行反向思维不断地证伪,不断地认识和重新归纳大前提。二是要准确界定小前提,全面、正确认识特定事物的性质和特点。三是要正确运用逻辑推理,避免违反形式逻辑而得出错误的结论。

  第三,研究民法问题要跳出民法固有范围和思维模式;不仅要与商法进行比较研究,而且要与公法进行比较研究。要高度关注新出现的民事法律现象、民事法律关系;不仅要从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研究民法,而且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研究民法;既要在民法理论方面保持自信,同时也要注意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理论;要推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不断融合互动,让理论接受实践的检验,让司法实践更加理性。

  二、民法典编撰中的理论及立法问题。关于民法典编撰中的重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就物权编通则问题发表立法建议:一是在规定民法的法律渊源时,除了法律、习惯,不必再单独规定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台湾地区将法理规定为法律渊源,是为了借助法理实现法律渊源的法理功能,大陆的民事立法上已借助民法的基本原则得以实现。在裁判者找不到明确的裁判依据判案时,可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桥梁和通道,让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宪法的原则和规则、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司法实践经验、甚至是学者的学术观点成为裁判者处理纠纷的裁断依据。二是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甚至是物权法定原则都是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不能发挥作为裁判依据的桥梁作用。结构原则不追求体现物权法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对物权法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法律现象做理论的抽象和概括所得出的理论总结的结论,间接地对物权法律规则的不足及适用产生支援作用。物权效力优先原则没有规定在内,物权公示原则不应当保留,因为这些条款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在物权法中具体强调物权的类型是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随意创设一个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类型。尽管物权法定原则表达了物权法所持守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序良俗原则,是遵守法律原则,但在物权法中要规定它的必要性和重要程度,还是无法跟其他的民法基本原则那样相提并论。三是要警惕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讨论,民法典的条文相对是比较有限的,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最好的规范设计就是民法典应当是裁判规范的集合,即使期待它发挥行为指引作用的法律规范,也要通过裁判规范的方式让它的反射作用能够具有行为指引的功能,让民法典成为一部为人民编撰的优秀民法典。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谭启平教授围绕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表达了立法建议:一是关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解。对于胎儿还没有出生或没有分娩之前的遗产继承或接受赠与的,可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这种解读会产生道德上和法律上的风险,把遗产继承、赠与等扩大到损害赔偿的解释更应慎重。二是民法总则的第一百条涉及的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问题。民法典把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特别法人来加以规定,不能把农民专业合作社解读到该条的范围内,否则可能误导法官在涉及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的案件裁判中引用该条的规定。三是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三条涉及到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定非法人组织。对该条的理解涉及对非法人组织没有进行登记的法律后果判断及法官无权通过推定来认定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不符合民事主体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如果发生了非法人组织没有经过登记而取得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以及民事法律后果应该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设立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它的成员来予以承担,法律依据是对非法人组织参照使用第三章第一节法人的一般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调研员水淼分析了民法典编纂各分编的新进展和主要变化。一是强调民法典编纂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民法典现有的编制顺序考虑到了人格权、物权编、合同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侵权编,规范的完善要以公平竞争为基本导向,必须体现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和交易安全、贯彻社会主义价值观、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与时俱进,编纂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二是民事立法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水平,需要考虑的不仅是文本中的法律,更需要考虑民事法律内部相互关系。对于判断哪些法应入典,主要考虑法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及平等自愿性。入典的法的内部概念、规则及制度设置上应顺畅无障碍,没入典的法应当保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落实。三是民法典的编撰要保持体系化和一致化,不仅要体现在民事法律狭小的范围内,还要同整个国家治理水平和社会进展相互协调,更要关注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体系化的情况下如何协调的问题。

  与会代表在“民法典编纂与民法实施问题”分论坛中就民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是探讨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虚拟财产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法理依据及保护规则。二是分析一房二卖构成善意取得的判断标准,通过履行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来减少纠纷。三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重新承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建立内部追偿制度以及婚姻关系中非举债一方有限风险责任规则。四是明确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与行政许可的特殊属性,以审查“转让合同效力认定”为核心,找到“私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临界点,厘清法律适用逻辑,突出物权属性、鼓励市场流转合同有效、准确解读立法目的,有效促进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阳露昭教授进行了实证分析。一是指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特殊性,不仅包括对社会公共利益已造成损害的行为,还包括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及间接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理论上区分损害环境公益、国益及私益的不同,正确认定“公益”及起诉标准。如果对原告的要求过高,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应回归可能性的技术标准。二是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存在证据收集困难、检测条件易变化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有利于固定证据,建议建立执行回访及执行效果评价标准。三是法院判决在其他地方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进行替代修复时,须听取和采纳专家的专业意见。四是法官在个案中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采用虚拟成本的方法还是资源等级分析的方法进行数额认定,不同的方法,鉴定的数额不同。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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