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019-05-23 10:45: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智勇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强调加强产权保护,产权司法保护当然必须同步跟进。下面,就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介绍一些情况,与大家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关于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内涵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则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近年来,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目前,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可以概括为“5、6、7、8、9”,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们国家正面临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国内经济转型阵痛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也出现了利润大幅减少,投资急剧下降,资产转移或外流等现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如 “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从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作出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产权司法作为产权保护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责无旁贷。《意见》关于加大产权保护的具体举措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表明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党中央的重要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人民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和要求。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重点是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公平创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权司法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贯穿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审判环节,做好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中央决策的有效落实,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法院为此所做的主要工作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中央加强产权保护政策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不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明确要求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任务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是不断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的三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目前已宣判两起。上述案件的启动再审和改判,传递着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
三是不断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相关案件予以提审的同时,也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甄别纠正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广东、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河北、山东、重庆等地法院都迅速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和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为规范各级法院涉产权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社会提供了观察实例,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
再审改判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的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和李美兰案启动再审,其中,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予以提审。两起案件的再审均组成五人合议庭,分别由孙华璞、裴显鼎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经过再审,张文中案全案改判,宣告无罪;顾雏军案也得到大幅度改判,对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并对保留罪名中的一部分事实予以去除,顾雏军的刑期从总和十二年决定执行十年降低至五年,680万元罚金被一并撤销,同案的张宏从两个罪名改为一个罪名,刑期也得到相应降低,其他6名同案被告人均被宣告无罪。
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启动再审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到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顾雏军案的开庭审理和宣判全程图文直播,从而使再审过程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
其次,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在顾雏军再审一案中,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实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样处理,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张文中案经过再审,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全案改判。顾雏军再审一案中,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中,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法院对产权保护的政策理解不深不准;少数法院对产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时间跨度长,形成原因复杂,甄别和纠正难度大;部分法院工作仅停留在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上,工作领域过窄等。下一步工作中,应切实注重从以下方面大力推进:一是进一步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和纠正力度。二是在民事、行政、执行等多领域,以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发力,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思想,厘清认识,并开展相关工作督导,确保涉产权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持续开展。四是继续发布涉产权典型案例,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涉产权案件办理优质高效,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涉产权案件的审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关于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内涵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和支持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则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近年来,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目前,民营经济为我国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可以概括为“5、6、7、8、9”,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们国家正面临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遭遇波折,国内经济转型阵痛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也出现了利润大幅减少,投资急剧下降,资产转移或外流等现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如 “民营经济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从保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作出切实加强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产权司法作为产权保护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责无旁贷。《意见》关于加大产权保护的具体举措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表明党中央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党中央的重要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人民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进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和要求。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重点是要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公平创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权司法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贯穿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审判环节,做好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中央决策的有效落实,事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法院为此所做的主要工作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找准法院工作与中央加强产权保护政策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将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不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司法文件,明确要求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健全产权司法保护配套机制”的任务要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梳理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产权存在不平等保护的条款,并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是不断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加大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力度,全面展开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底启动再审的三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目前已宣判两起。上述案件的启动再审和改判,传递着党中央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以及干事创业的信心。
三是不断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相关案件予以提审的同时,也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甄别纠正了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产权案件。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广东、山西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河北、山东、重庆等地法院都迅速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和冤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为规范各级法院涉产权审判工作的裁判尺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两批共13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给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社会提供了观察实例,有效稳定了社会预期。
再审改判张文中案、顾雏军案的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和李美兰案启动再审,其中,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予以提审。两起案件的再审均组成五人合议庭,分别由孙华璞、裴显鼎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经过再审,张文中案全案改判,宣告无罪;顾雏军案也得到大幅度改判,对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并对保留罪名中的一部分事实予以去除,顾雏军的刑期从总和十二年决定执行十年降低至五年,680万元罚金被一并撤销,同案的张宏从两个罪名改为一个罪名,刑期也得到相应降低,其他6名同案被告人均被宣告无罪。
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首先,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和典型范例。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启动再审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全面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了最终的公正裁判。从决定提审到再审改判,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约谈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召开庭前会议,从公开开庭审理到公开宣判,整个过程依法有序,公开透明,各原审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均得到充分的保障,顾雏军案的开庭审理和宣判全程图文直播,从而使再审过程成为向全社会传递依法治国正能量的一堂法治公开课。
其次,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坚决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在顾雏军再审一案中,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在公司变更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不以犯罪论处;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不按规定提供真实财会报告的行为,充分考虑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客观实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挪用6300万元的事实,充分考虑认定顾雏军指使姜宝军挪用资金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实姜宝军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等实际情况,不应认定为犯罪。这样处理,既体现了党中央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要求,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这两起案件的再审改判切实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基本原则。张文中案经过再审,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全案改判。顾雏军再审一案中,在对原审认定的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宣告无罪的同时,对于顾雏军、张宏从上市公司挪用2.9亿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公司的行为,充分考虑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金融和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风险,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依法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这样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坚守底线、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不搞“一风吹”的明确态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不踩红线,遵纪守法搞经营,合法合规谋发展。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加大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中,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法院对产权保护的政策理解不深不准;少数法院对产权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历史形成的涉产权案件时间跨度长,形成原因复杂,甄别和纠正难度大;部分法院工作仅停留在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上,工作领域过窄等。下一步工作中,应切实注重从以下方面大力推进:一是进一步发挥各级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和纠正力度。二是在民事、行政、执行等多领域,以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发力,强化产权司法保护。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统一思想,厘清认识,并开展相关工作督导,确保涉产权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持续开展。四是继续发布涉产权典型案例,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确保涉产权案件办理优质高效,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涉产权案件的审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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