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产权平等保护政策的建议
2019-05-17 16:0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锐勤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提出平等保护。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予以贯彻和转化。2018年11月,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平等保护问题被顶格重视。作为新时代党的政策,法院在落实平等保护问题上责无旁贷。平等保护将对司法治理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在此提出三个建议。

  清理相关司法解释。197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不少关于市场竞争与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对经济改革起到服务和保障作用。进入新时代后,其中部分对国有产权优先保护的司法解释已不符合统一市场、公平竞争与平等保护的新要求,应当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予以立改废释。历史上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和国情实际需求,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在立案、审理、执行类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有些影响还比较大,因此应予以及时全面清理,减少甚至杜绝产权倾斜保护方面的不予受理、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等问题,避免司法解释前后冲突引起适用混乱。法院应通过公共政策—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的路径,将平等保护理念和政策转化为司法裁判标准,实现平等保护的规则之治。下来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时,法院应借鉴政府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并在正式出台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不偏不倚。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举行座谈会,商讨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就是很好的开端。

  审慎认定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决定不同产权是否需要特别保护的关键因素。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4336号民事裁定书等典型案例已明确:国有企业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等典型案例也已明确:国有资产利益不等于国家利益。也就是说,将国有企业利益和国有资产利益认定为国家利益是有条件的,有程序的。因此,新时代法院对于不同产权应平等对待,禁止对国有企业超国民待遇或对民营企业歧视待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等新司法解释予以平等保护。审理中法院应审慎认定国家利益,并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产权保护中的国家利益予以细化,明确标准,不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简单区分标准。对于投入公共企业的社会资本,应受到特别保护。同时,法院应尽快平反一批有违产权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广泛宣传,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

  产权保护专项执行。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专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其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业、准入资格、市场交易等有限制规定,国有企业也不例外。为解决产权保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突出强调对国有企业平等制裁,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对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予以重视和纠正。因此,新时代法院在执行中应敢于“亮剑”和“碰硬”,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利用好执行联动机制,针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产权执行难问题,开展专项执行治理。一方面,解决存量案件,平反一批有违产权平等保护的典型案例,给社会明确信号。另一方面,减少新增案件,增强民营企业在平等执行中的获得感,在平等保护中的公正感,在平等发展中的安全感。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审辽宁丹东中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对解决赔偿纠纷执行难问题起到示范作用。

  落实产权平等保护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清理相关司法解释是基础,审慎认定国家利益是关键,产权保护专项执行是保障,三者相辅相成,通过司法的经济治理服务于国家治理。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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