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中院规范财产保全执行
2019-05-20 11:20:48 | 来源:云南法制报 | 作者:吴怡
  5月1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去年以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情况,特别是近期公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助力提升昆明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情况,同时,还公布了典型案例。

  据悉,去年以来,昆明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近6万件。

  近年来,昆明全市法院依法为民营企业落实执行诉讼费缓交制度,以确保民营企业案件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全市法院形成纠纷预防预警、联合调解、依法仲裁和审判有机结合的“调、裁、审”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搭建各类纠纷协商解决平台和机制,细化规范,统一裁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法院工作来说,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更为明显,结合法院财产保全实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昆明中院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实施意见》。”昆明市中院副院长李志昆说,《实施意见》于4月23日印发昆明全市法院贯彻执行。

  李志昆表示,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保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也容易对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实施意见》规定细化了诉讼保全措施,审慎查封冻结。

  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例如,今后,立案部门将对诉前保全进行更加严格、审慎的审查。申请保全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并提供被申请保全人名下清晰、有效、真实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等,规范被保全财产置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李志昆说,针对被执行人是民营企业的,昆明市中院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的运用。比如,《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民营企业失信信息删除制度,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只要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符合意见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法院便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其失信信息。对于符合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4种情形的民营企业将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被限制消费后,提供了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将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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