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爱:银行贷款不归还 被判罚金忙履行
2019-05-17 10:44:2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程贵忠 杨维臣
银行贷款需要及时归还,不要认为是公家的钱不还银行拿你没办法,法律不是儿戏,如果一味任性是会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5月9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自诉案件,被告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2000元后,与自诉人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00元,逾期后欠28340元未还。2017年5月17日,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3日内归还自诉人本金2534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9月1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经查,被告人张某2017年8月23日有2146.59元入账,2017年8月30日,支付现金21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已自行与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且已与自诉人达成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张某在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00元,逾期后欠28340元未还。2017年5月17日,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3日内归还自诉人本金25340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于2017年9月1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
经查,被告人张某2017年8月23日有2146.59元入账,2017年8月30日,支付现金2100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已自行与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且已与自诉人达成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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