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强制执行拆除铁栏杆 依法保障胜诉权益
2019-05-16 14:42:10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张萃
  5月1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岷志、执行局负责人邓新颜带领20名执行干警、法警前往溶江镇青山湾村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2名村干部到场见证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系溶江镇青山湾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唐某在18号山场分有承包责任山,被执行人康某甲、徐某(系康某甲之妻)、康某乙、申某(系康某乙之妻)的责任山,与唐某的18号山场责任山彼此相邻,双方以原历史通道和水沟为界。2014年,康某甲、徐某、康某乙、申某与其他同村村民为方便生产,在村口原通道基础上进行扩建、加宽平整,并在山场进口处设置了一条高约1.5米,长约6米的铁栏杆限制出行。2015年5、6月间,唐某雇请工人为其砍伐18号山场责任山的竹子时,康某甲、徐某、康某乙、申某认为唐某所砍伐竹子的地点大部分是与其承包林地相邻的“84号”林地,超过了唐某所承包责任山的林地范围,故多次予以阻拦。唐某、康某甲、徐某、康某乙、申某为此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调解未果。2017年1月4日,唐某诉至兴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路障。案件经法院审理,判令康某甲、徐某、康某乙、申某拆除设置在山场进口处道路上的铁栏杆,排除对原告从山场运输竹子等通行的妨碍。

  判决生效后,因康某甲等人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向兴安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唐某甲、康某乙家中,要求他们自行拆除铁栏杆,但康某甲等人坚决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到达执行现场后,干警们快速拉好警戒线,布置各项工作,控制好其他相关被执行人员,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使现场拆除清理工作得以有条不紊的进行。经过近半个小时的奋战,将一条坚固的铁栏杆拆除,开通了阻碍权利人通行的道路,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落实了判决书上所确定的内容。

  至此,一起强制拆除铁栏杆案件得以圆满执结。兴安法院此次强制拆除铁栏杆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展示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大威慑力。
责任编辑:董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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