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罐导致客人背部烧伤 足浴会馆被判赔偿
2019-05-13 14:52:46
中国法院网讯 (赵建荣 艾家静) 一家足浴会馆的拔火罐项目,导致客人背部烧伤,并在诉讼过程中消极应诉。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足浴会馆赔偿原告客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042元。
李某是一名专职游泳教练,2018年7月,她前往一处足浴会馆消费,在接受背部拔罐服务时,因会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后背烫伤,当天即被送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背部烧伤”,住院12天。后李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其在APP上的该会馆团购券的购买及消费记录,还提交了其与被告处工作人员王某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调解的登记表,载明“足浴会馆技师给客人李某做理疗时不小心烫伤发生纠纷”、“双方通过法院解决”。
此外,李某还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我出院后联系王某商谈赔偿事宜,他微信回复称‘我跟老板商量了!最终结果是,老板只能赔5000其他的由技师赔,至于技师赔多少得找到人’”。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配合送达、不出庭应诉。承办人至现场调查,对被告处一名工作人员的答复做了工作备忘。据承办人介绍,被告处一名黄衣技师称,之前有顾客在该店消费时受伤,是当时的店长王某负责处理的,现王某及为顾客拔罐的技师均不在店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共计4504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记录、调解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系在被告处拔罐被烫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遂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接受服务受伤害有权要求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承办人提醒,目前,社会上休闲保健会馆众多,拔火罐、针灸等中医保健项目很受欢迎。但由于较多采用酒精炉作为火源,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是专业的中医技师来拔,极易引发皮肤烧伤、起水疱等事故。因此,建议消费者到正规医疗机构的针灸、推拿科进行保健,以防出现不必要的伤害。
李某是一名专职游泳教练,2018年7月,她前往一处足浴会馆消费,在接受背部拔罐服务时,因会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后背烫伤,当天即被送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背部烧伤”,住院12天。后李某多次要求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其在APP上的该会馆团购券的购买及消费记录,还提交了其与被告处工作人员王某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调解的登记表,载明“足浴会馆技师给客人李某做理疗时不小心烫伤发生纠纷”、“双方通过法院解决”。
此外,李某还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我出院后联系王某商谈赔偿事宜,他微信回复称‘我跟老板商量了!最终结果是,老板只能赔5000其他的由技师赔,至于技师赔多少得找到人’”。
诉讼过程中,被告不配合送达、不出庭应诉。承办人至现场调查,对被告处一名工作人员的答复做了工作备忘。据承办人介绍,被告处一名黄衣技师称,之前有顾客在该店消费时受伤,是当时的店长王某负责处理的,现王某及为顾客拔罐的技师均不在店内。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共计45042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记录、调解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系在被告处拔罐被烫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遂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接受服务受伤害有权要求赔偿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承办人提醒,目前,社会上休闲保健会馆众多,拔火罐、针灸等中医保健项目很受欢迎。但由于较多采用酒精炉作为火源,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是专业的中医技师来拔,极易引发皮肤烧伤、起水疱等事故。因此,建议消费者到正规医疗机构的针灸、推拿科进行保健,以防出现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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