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澜沧:拒不履行义务 两名拒执人被拘留
2019-05-07 16:05:03
中国法院网讯 “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以担当作为的姿态和特别的方式度过。“五一”期间澜沧法院执行局依法拘留两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
2017年3月至6月,申请执行人蔡某在被执行人廖某承包的工地做施工劳务,2018年4月经双方结算,廖某应支付蔡某劳务费35000元,廖某承诺于2018年6月底全部付清,但廖某只支付了12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向澜沧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廖某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蔡某劳务费20000元。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廖某仍然拒不支付劳务费,蔡某遂向澜沧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澜沧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廖某联系,敦促其履行义务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5月1日对廖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穆某在申请执行人许某处赊购拉模压瓦,共计价值86878.4元,仅支付25000元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2018年7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向澜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某支付剩余货款,在澜沧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穆某同意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许某剩余货款61878.4元;若穆某不能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将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61878.4元)止。
还款期限到期后,穆某仍未支付剩余货款,许某遂向澜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澜沧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穆某联系,敦促其履行义务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5月3日对穆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随后,穆某妻子到法院支付了20000元货款。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2017年3月至6月,申请执行人蔡某在被执行人廖某承包的工地做施工劳务,2018年4月经双方结算,廖某应支付蔡某劳务费35000元,廖某承诺于2018年6月底全部付清,但廖某只支付了12000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向澜沧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廖某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蔡某劳务费20000元。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要,廖某仍然拒不支付劳务费,蔡某遂向澜沧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澜沧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廖某联系,敦促其履行义务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5月1日对廖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执行人穆某在申请执行人许某处赊购拉模压瓦,共计价值86878.4元,仅支付25000元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未支付。2018年7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许某向澜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某支付剩余货款,在澜沧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穆某同意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许某剩余货款61878.4元;若穆某不能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将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61878.4元)止。
还款期限到期后,穆某仍未支付剩余货款,许某遂向澜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澜沧法院执行局干警多次与穆某联系,敦促其履行义务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于2019年5月3日对穆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随后,穆某妻子到法院支付了20000元货款。
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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