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出台规定要求
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
2019-04-30 15:09: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冀天福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提升司法效率,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规定》指出,调查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调查完毕后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列举了包括“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名称”“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等十项具体内容。
《规定》明确,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规定》指出,调查令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通过网络在线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申请调查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调查方法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申请调查的内容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有关材料”或存在其他内容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立即签发调查令,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调查完毕后提交调查材料的时间和内容。如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列举了包括“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名称”“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妨碍调查的法律后果”等十项具体内容。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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