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确认之诉”问题
2019-04-29 16:13:23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曾火根 陈明灿 廖诚伟
  为响应和落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流程集约化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流程进行了相应改革,成立了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岗位。笔者自该岗位成立之初,便在此任职,深感责任重大,发现执行立案中的问题颇多,特撷取其中一个案例予以浅析,并期待抛砖引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赣0902民初608号判决书判决主文的主要内容如下:被继承人汤某华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某路段的158.67㎡房屋,由原告汤某香继承25㎡、由被告汤某得继承55㎡、由被告汤某春继承30㎡、由被告汤某文继承10㎡、由被告汤某生继承38.67㎡。

  现原告汤某香持此判决书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笔者接待了原告,并询问其相关情况。了解到上述房产正面临拆迁,原告要求得到其应有份额,拆迁部门通知原告到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认为,上述判决内容为确认之诉,无须亦不能立案执行。理由如下: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依据相关法理及司法实践来看,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具体到上述案例来看:被继承人汤某华已死亡,其他被告同为继承人且未出现占有原告应得份额的情况。即使其他继承人出现占有原告份额的情况,也应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故该案法律文书没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现有判决内容难以立案执行。

  关于原告的请求问题,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告知原告持判决书到拆迁部门参与签订拆迁协议,并耐心对其做好相关法律解释工作,以消除其疑惑。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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