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多维度保护民企创新发展
2019-04-29 11:33: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余宁 陈燕
当前,浙江省宁波市正处于从制造走向创新的关键转型期,贡献了全市80%税收、65%GDP和85%就业岗位的民营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破解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挑战与困难。为此,宁波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主动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活用证据规则加强权益保护
近五年来,宁波两级法院一审受理各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2676件,审结11834件;二审受理377件,审结349件。其中,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是位居收案量前三的案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由于侵权证据难以采集、固定,举证难已成为制约维权的主要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代红说,“为此,对于那些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将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全市法院坚持在依法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快速精准实施证据保全。”
慈溪市某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系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此类案件中,原告若仅提交被告涉案产品作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而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原告又难以获取。
面对原告的困境,法院根据其申请,通过对被告方生产现场进行拍照、录制视频,提取涉案产品样品及样本册,制作现场笔录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固定被告涉案产品的制造方法,为新产品方法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排除了障碍。
“此外,全市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证据披露、优势证据和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朱代红说。
多措并举提升维权效果
2018年7月,申请人乐清市某工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座椅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采取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货物已被宁波海关扣留,但是海关扣货期限有限,存在被申请人再次出口被诉侵权产品,或取回被诉侵权产品再次销售,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
承办法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书面证据,综合运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行政诉讼中相关原则,结合本案属于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形,依法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不得销售出口涉嫌侵害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法院查封了宁波海关扣留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有效弥补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比先予执行更为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朱代红说,“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保全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同时亦切实践行了司法便民宗旨,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据了解,这是宁波中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首例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积极采取保全、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提高知产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切实减轻企业维权负担。五年来,实施临时措施268次,裁定支持率达96.2%。
与此同时,宁波两级法院尊重市场规律,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的思维和方法,综合考量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成熟度、盈利能力、竞争情况、权利稳定性、保护期限等因素,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市场价值的契合度。
如在某数码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款2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50万元。
据统计,宁波两级法院审结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平均判赔额从2014年的7.6万元提升至2018年的19.3万元,五年间增长了153.9%,充分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和保护作用。
依托平台多元化解纠纷
近年来,宁波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呈大幅上升趋势,如何构建合理的纠纷分流和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此,宁波中院、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在上级单位指导下,联合多个部门,于2016年7月正式成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目前,该平台已累计成功调解案件1762件。
据运行负责人董莎介绍,该平台运行之初受理过一批涉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原告沈某以宁波新二号桥市场等地的5家商户销售的红包、糖果包装盒等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宁波中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立案后,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调解。
“这批案件的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他们对知识产权并不了解,又牵扯到供应商和销售商,案情较为复杂。”董莎说,“受理后,平台立即组成调解
组对案件进行分析,在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一方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对被告的侵权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说明,让被告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努力,该系列案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得到圆满解决,多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陆续签订和解协议,各被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款。最终,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撤诉。
“没想到第三方平台如此专业、高效、便捷,既保护了我们的合法利益,又帮我们节约了维权成本。”纠纷解决后,原告代理人紧紧握住工作人员的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2017年9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宁波中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此背景下,宁波中院与各地法院深化协作机制,在各地原有的知产诉调对接基础上,依托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与温州、台州、绍兴等地建立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诉讼一方在协作法院辖区的,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移交当地诉调对接机构调解。
绍兴市新昌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中心在去年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宁波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绍兴柯桥地区多家商行、超市侵害其涉及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1万余元。
除了依托第三方平台的专业力量外,宁波两级法院还逐步建立起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先后与市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全方位建立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强化与10家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的合作,打造多领域延伸式人民调解格局;邀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常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知产案件的引调工作……
五年来,宁波两级法院通过上述机制成功化解各类民营企业知产纠纷4102件,占调撤案件总数的43.9%。
积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
为及时总结和展现知产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规则、新经验,宁波中院自2006年以来,连续14年发布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自2013年以来,连续7年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每年的白皮书都有特定主题,既分析案件基本情况、特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又提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今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主题是《2014-2018年度宁波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上述白皮书简洁明了地指出了近五年来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审判数据折射出的侵权与维权现状:
“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准入门槛低、技术难度小、自主品牌少、仿造成本低、竞争激烈、产品低端且同质化现象普遍的行业,如文具、小家电、五金、照明等。”
“利用电商平台传播盗版作品、出售侵害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产品、擅自利用他人图片作为经营性使用等案件大幅增加。”
“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高发于商品批发零售业,多为同一权利人对同一批发市场或乡镇街道内的多家个体工商户同时提起诉讼。”
“越来越多的大型民企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成部分,目的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输赢,更是为了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上述分析,既给那些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抱着侥幸心理实施侵权行为的中小民营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那些努力创业创新的民营企业提了醒: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应对社会的飞速前进。
那么,如何避免侵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又如何实现维权?白皮书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正确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点三个方面,结合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法律规定,给出了详细、实用、可操作的改善建议。
比如,对于商标权,白皮书指出: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前,应采取全面注册、跨类别注册、国际注册、注册集体商标等策略进行商标注册;重视源头维护,对他人在公示阶段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另外,应树立企业信心,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摒弃攀附知名商标心理。
除了发布白皮书,宁波两级法院还通过走访企业、举办座谈会、发布司法预警、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
2019年3月1日上午,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与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实地走访了宁波某厨具有限公司,送上该院法官精心编写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维权手册》,近距离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规划,并提出合理建议,受到了该企业的欢迎与好评。
“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与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之间存有差距,作为法院要主动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期待,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宣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找出痛点和难点,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设计。”陈文岳说。
活用证据规则加强权益保护
近五年来,宁波两级法院一审受理各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12676件,审结11834件;二审受理377件,审结349件。其中,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是位居收案量前三的案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由于侵权证据难以采集、固定,举证难已成为制约维权的主要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代红说,“为此,对于那些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将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案件,全市法院坚持在依法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快速精准实施证据保全。”
慈溪市某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系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此类案件中,原告若仅提交被告涉案产品作为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而被告的产品制造方法,原告又难以获取。
面对原告的困境,法院根据其申请,通过对被告方生产现场进行拍照、录制视频,提取涉案产品样品及样本册,制作现场笔录等措施进行证据保全,全面固定被告涉案产品的制造方法,为新产品方法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排除了障碍。
“此外,全市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灵活运用证据披露、优势证据和举证妨碍等证据规则,将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朱代红说。
多措并举提升维权效果
2018年7月,申请人乐清市某工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座椅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宁波中院提出采取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指出,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货物已被宁波海关扣留,但是海关扣货期限有限,存在被申请人再次出口被诉侵权产品,或取回被诉侵权产品再次销售,给申请人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
承办法官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有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等书面证据,综合运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行政诉讼中相关原则,结合本案属于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形,依法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不得销售出口涉嫌侵害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同时,法院查封了宁波海关扣留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行为保全制度,有效弥补了财产保全制度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比先予执行更为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朱代红说,“在本案中,法院的行为保全不仅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的目的,同时亦切实践行了司法便民宗旨,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据了解,这是宁波中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首例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积极采取保全、诉前禁令等临时措施,提高知产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切实减轻企业维权负担。五年来,实施临时措施268次,裁定支持率达96.2%。
与此同时,宁波两级法院尊重市场规律,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的思维和方法,综合考量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成熟度、盈利能力、竞争情况、权利稳定性、保护期限等因素,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市场价值的契合度。
如在某数码有限公司诉宁波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项目款2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450万元。
据统计,宁波两级法院审结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平均判赔额从2014年的7.6万元提升至2018年的19.3万元,五年间增长了153.9%,充分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和保护作用。
依托平台多元化解纠纷
近年来,宁波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一直呈大幅上升趋势,如何构建合理的纠纷分流和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此,宁波中院、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在上级单位指导下,联合多个部门,于2016年7月正式成立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目前,该平台已累计成功调解案件1762件。
据运行负责人董莎介绍,该平台运行之初受理过一批涉及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的系列案件。原告沈某以宁波新二号桥市场等地的5家商户销售的红包、糖果包装盒等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向宁波中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立案后,按照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调解。
“这批案件的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他们对知识产权并不了解,又牵扯到供应商和销售商,案情较为复杂。”董莎说,“受理后,平台立即组成调解
组对案件进行分析,在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一方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进行核实,另一方面,对被告的侵权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说明,让被告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过努力,该系列案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得到圆满解决,多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陆续签订和解协议,各被告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款。最终,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撤诉。
“没想到第三方平台如此专业、高效、便捷,既保护了我们的合法利益,又帮我们节约了维权成本。”纠纷解决后,原告代理人紧紧握住工作人员的手,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2017年9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宁波中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此背景下,宁波中院与各地法院深化协作机制,在各地原有的知产诉调对接基础上,依托宁波市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与温州、台州、绍兴等地建立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对于诉讼一方在协作法院辖区的,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移交当地诉调对接机构调解。
绍兴市新昌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中心在去年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宁波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绍兴柯桥地区多家商行、超市侵害其涉及打火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系列纠纷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1万余元。
除了依托第三方平台的专业力量外,宁波两级法院还逐步建立起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先后与市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全方位建立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强化与10家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的合作,打造多领域延伸式人民调解格局;邀请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常驻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知产案件的引调工作……
五年来,宁波两级法院通过上述机制成功化解各类民营企业知产纠纷4102件,占调撤案件总数的43.9%。
积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
为及时总结和展现知产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规则、新经验,宁波中院自2006年以来,连续14年发布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自2013年以来,连续7年发布司法保护白皮书。每年的白皮书都有特定主题,既分析案件基本情况、特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又提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今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主题是《2014-2018年度宁波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上述白皮书简洁明了地指出了近五年来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审判数据折射出的侵权与维权现状:
“大部分案件发生在准入门槛低、技术难度小、自主品牌少、仿造成本低、竞争激烈、产品低端且同质化现象普遍的行业,如文具、小家电、五金、照明等。”
“利用电商平台传播盗版作品、出售侵害专利权或商标权的产品、擅自利用他人图片作为经营性使用等案件大幅增加。”
“专利权和商标权纠纷高发于商品批发零售业,多为同一权利人对同一批发市场或乡镇街道内的多家个体工商户同时提起诉讼。”
“越来越多的大型民企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组成部分,目的不仅仅局限于个案输赢,更是为了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上述分析,既给那些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抱着侥幸心理实施侵权行为的中小民营企业敲响了警钟,也给那些努力创业创新的民营企业提了醒: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应对社会的飞速前进。
那么,如何避免侵权?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又如何实现维权?白皮书从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正确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点三个方面,结合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法律规定,给出了详细、实用、可操作的改善建议。
比如,对于商标权,白皮书指出:将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前,应采取全面注册、跨类别注册、国际注册、注册集体商标等策略进行商标注册;重视源头维护,对他人在公示阶段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另外,应树立企业信心,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摒弃攀附知名商标心理。
除了发布白皮书,宁波两级法院还通过走访企业、举办座谈会、发布司法预警、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深入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
2019年3月1日上午,宁波中院副院长陈文岳与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实地走访了宁波某厨具有限公司,送上该院法官精心编写的《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维权手册》,近距离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规划,并提出合理建议,受到了该企业的欢迎与好评。
“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与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之间存有差距,作为法院要主动了解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期待,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治宣传,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找出痛点和难点,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制度设计。”陈文岳说。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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