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罚款+拘留”助力化解环保处罚执行案
2019-04-28 16:12:12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李卫奕 杨业
  罚款两千还不醒悟

  2017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某石料加工厂因贮存沙土等易产生污染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邕宁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石料厂未履行处罚决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石料厂已经停产,仅剩的一些财产价值不大且难以执行,邕宁区法院多次要求石料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某依法申报财产、及时履行义务,并通知其他合伙人到法院做思想工作,到场的4名合伙人作出按时履行的承诺。但是,到期后梁某又以内部意见不统一、无法筹集资金为由迟迟不履行,为此,法院依法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铐上手铐才知道法院动了真格

  经过进一步调查,邕宁区法院发现石料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某实际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却隐瞒不报。为此,法院于4月25日再次传唤梁某,其承认存在隐瞒的行为,但称其掌握的财产已用于其他个人支出,没有能力按时履行,希望延长履行时间。下午16时,鉴于梁某未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铐上手铐后,此时的梁某慌了神,请求立即打电话找亲戚朋友借钱履行,要求法院暂时不要送拘留所。执行法官明确告知,拘留要依法执行,如果能及时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前解除拘留。

  履行义务手铐在医院被打开

  一个小时后,梁某的朋友将执行款和罚款共55000余元转入了法院执行款专户。此时,梁某刚刚在医院做完拘留前的身体检查。鉴于梁某被拘留后履行了全部义务,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不送拘留所执行。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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