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撕封条转移被封财产 这名拒执人摊上事了
2019-04-28 15:07:36
中国法院网讯 (海薇) 公司财产被查封,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却撕毁封条,擅自将被查封的货物转移。事情要从头说起。
2018年8月,杨某与浙江省海宁市某有限公司、王某、陆某公司盈余分配一案,双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公司盈余款70余万元。但协议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海宁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将该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张贴了查封公告及封条,并将查封的货物移送评估拍卖。
2018年10月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案的被执行人王某称要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答应在11月底前支付20万元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员也再次口头告知王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并告知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付款期间届满,王某却又食言了,并且不再接听法院电话。
2018年12月5日,执行人员会同评估人员前往海宁某公司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但是却发现仓库已另租他人,存放的货物也不知去向。执行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得知被查封的财产在2018年10月就被搬离,部分货物被搬到嘉兴及海宁的其他厂房内,12月初,又有一批货物被转移到了长兴。
2019年1月3日,法院再次联系到了王某,立即通知他来到法院,并向其询问了相关情况。王某表示自己知道公司的财产被查封了,但是为了和长兴一方进行合作经营,所以在明知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还是将其转移到了长兴。
虽然货物已经被转移,法院还在尽全力找回这批货物,其中被转移到嘉兴及海宁其他仓库的货物已经被法院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款发放给申请人。2019年4月22日,转移到长兴的货物也终于被扣押回海宁,该批货物也将被法院依法拍卖。而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海宁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王某于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官说法: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018年8月,杨某与浙江省海宁市某有限公司、王某、陆某公司盈余分配一案,双方在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公司盈余款70余万元。但协议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海宁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将该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张贴了查封公告及封条,并将查封的货物移送评估拍卖。
2018年10月底,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该案的被执行人王某称要和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答应在11月底前支付20万元欠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人员也再次口头告知王某公司财产已被查封,并告知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付款期间届满,王某却又食言了,并且不再接听法院电话。
2018年12月5日,执行人员会同评估人员前往海宁某公司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但是却发现仓库已另租他人,存放的货物也不知去向。执行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得知被查封的财产在2018年10月就被搬离,部分货物被搬到嘉兴及海宁的其他厂房内,12月初,又有一批货物被转移到了长兴。
2019年1月3日,法院再次联系到了王某,立即通知他来到法院,并向其询问了相关情况。王某表示自己知道公司的财产被查封了,但是为了和长兴一方进行合作经营,所以在明知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还是将其转移到了长兴。
虽然货物已经被转移,法院还在尽全力找回这批货物,其中被转移到嘉兴及海宁其他仓库的货物已经被法院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款发放给申请人。2019年4月22日,转移到长兴的货物也终于被扣押回海宁,该批货物也将被法院依法拍卖。而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海宁法院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王某于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官说法: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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