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岚皋:信用惩戒显威力 拒执人主动履义务
2019-04-26 15:53:11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龚鹏 刘小杞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对涉民生案件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该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中信用惩戒系统发挥效力,促使“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在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包的工地做工时右腿被砸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岚皋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由刘某某赔偿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395.80元,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件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均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同意均等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公司迅速履行给付义务,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上门沟通,王某某屡次口头答应却未实际配合。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祝某某提供的线索查明王某某名下拥有宝马汽车、房产等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形,遂依法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月12日,王某某外出订票时被提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便迅速联系该院执行法官,承诺将在近日履行给付义务。当日,王某某主动结清执行案款。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在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共同承包的工地做工时右腿被砸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岚皋法院。经该院审理,判决由刘某某赔偿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395.80元,甲公司、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件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均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甲公司、乙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法官协调下同意均等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刘某某、甲公司迅速履行给付义务,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执行法官多次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电话联系、上门沟通,王某某屡次口头答应却未实际配合。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祝某某提供的线索查明王某某名下拥有宝马汽车、房产等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形,遂依法将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王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月12日,王某某外出订票时被提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便迅速联系该院执行法官,承诺将在近日履行给付义务。当日,王某某主动结清执行案款。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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