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再审
拟对人体基因等研究风险进行法律规范
2019-04-20 12:17:0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黄钰钦 梁晓辉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当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针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放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活动,二审草案作出多项针对性修改,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当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说,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针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放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活动,二审草案作出多项针对性修改,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对于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有的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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