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
我国拟立法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2018-12-24 10:39: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冼小堤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发生受伤,由谁承担责任?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能否采取“自助行为”?12月23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草案二审稿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并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网络侵权责任、损害生态环境责任等内容。

  草案二审稿提出,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二审稿增加“自助行为”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自助行为”制度赋予了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

  此外,为体现公平原则,草案二审稿拟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据此,草案二审稿拟将“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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