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益面前无“小事”
——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陈建华
2019-04-17 14:5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建华
“陈局长,2万4千元执行款我已经全部拿到了。我的案子标的额不大,以为不会被法院重视,没想到您一直在为我的案子忙碌着,还不厌其烦多次到资兴执行,我真的很感动,也很感激!”2018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林忠红对我说,并给我发来感谢短信。
原来,2014年1月,林忠红与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交房。后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林忠红支付违约金67330元。2018年11月8日,案件分到我的手中。
案件刚到我的手中,我就迅速制作并向被执行人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立即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然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随后,我迅速跟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取得电话联系,没想到,他开口大骂。在这种情形之下,我迅速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与限制高消费令。
第二天上午,我赶到资兴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并依法对一宗土地进行了查封。当天,由于该公司已经搬迁,让我们吃了“闭门羹”。
第三天一上班,为找到被执行人,我通过询问路人、请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手机定位系统等多种手段,好不容易找到了该公司的一个售后服务站。然而,我发现该售后服务站目前只有两名聘请的员工负责房屋售后服务工作,并跟该公司的售后服务站的同志作了笔录,还要到了销售部经理陈某某的电话号码。
第四天上午8点,我给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打电话,将自己查封土地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失信限高等情况告诉她,迫于执行威慑力,这次她表示愿意代表公司配合我,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好好谈谈。在我的主持下,当天中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和解标的款为2.4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两天内就要履行到位。
两天后,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透过这件“小案”的成功执结,我深深地懂得了:虽然一件“小案”的执结,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小事”,但对于每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可能就是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大事”。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老百姓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满意度,正是从这一件件“小案”中积累起来的。
原来,2014年1月,林忠红与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约定2015年10月1日前交房。后郴州仲裁委员会裁决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林忠红支付违约金67330元。2018年11月8日,案件分到我的手中。
案件刚到我的手中,我就迅速制作并向被执行人资兴光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立即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然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随后,我迅速跟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取得电话联系,没想到,他开口大骂。在这种情形之下,我迅速对其作出失信决定书与限制高消费令。
第二天上午,我赶到资兴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并依法对一宗土地进行了查封。当天,由于该公司已经搬迁,让我们吃了“闭门羹”。
第三天一上班,为找到被执行人,我通过询问路人、请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手机定位系统等多种手段,好不容易找到了该公司的一个售后服务站。然而,我发现该售后服务站目前只有两名聘请的员工负责房屋售后服务工作,并跟该公司的售后服务站的同志作了笔录,还要到了销售部经理陈某某的电话号码。
第四天上午8点,我给该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打电话,将自己查封土地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失信限高等情况告诉她,迫于执行威慑力,这次她表示愿意代表公司配合我,同意与申请执行人好好谈谈。在我的主持下,当天中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和解标的款为2.4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两天内就要履行到位。
两天后,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透过这件“小案”的成功执结,我深深地懂得了:虽然一件“小案”的执结,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小事”,但对于每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来说,可能就是关乎其切身利益的“大事”。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老百姓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与满意度,正是从这一件件“小案”中积累起来的。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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