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被告人锒铛入狱
2019-04-14 20:25:28
中国法院网讯 (李银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同样,法律的生命也在于执行,否则法院生效的判决就将成为一纸空文,如同墙上画虎,成为摆设。藐视法律权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那将会落得和周某一样的下场。
4月12日上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与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北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周某返还甘某购房款人民币1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返还金钱的义务。经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17年1月就该案做出执行裁定,经过多次执行被告人周某一直拒不履行,并于2017年4月将其名下一套住房以42.5万元转移、变卖,亦未履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为规避执行逃匿。2019年2月17日民警在哈尔滨市道理区太平国际机场将周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月12日上午,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周某与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城北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周某返还甘某购房款人民币1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返还金钱的义务。经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于2017年1月就该案做出执行裁定,经过多次执行被告人周某一直拒不履行,并于2017年4月将其名下一套住房以42.5万元转移、变卖,亦未履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为规避执行逃匿。2019年2月17日民警在哈尔滨市道理区太平国际机场将周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史梓敬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