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执行事务指挥中心“568”实体化运作
2019-03-31 15:58:14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吴溦
  为了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执行,“让执行不再难”、“切实解决执行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按照“整合司法资源、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执行模式”的要求,积极启动执行指挥中心“568”实体化运行改革,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实效。

  出台机制规范管理

  3月18日,钦北区法院经过摸索,出台《执行事务指挥中心“568”实体化运行方案(试行)》,正式推行执行事务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同时,配合制定《执行实施团队的管理细则》、《执行事务指挥中心人员及装备配置方案》、《案件初次接访制度》、《执行案件流程化管理实施细则》、《查控组要求细则》、《查控完毕案件分流制度方案》等相关制度和方案细则,以确保执行事务指挥中心的顺利运转。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568模式”运行,即承担繁简分流管理、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案件恢复管理等5项管理职责;提供视频会商、“4G单兵”连通与执法记录仪使用、执行公开、與情监测、决策分析,远程现场指挥等6类技术服务;集中办理核对立案信息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网络査控、指挥平台事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网络拍卖辅助工作、执行信访接待、接处举报电话等8类事务性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执行指挥中心在功能定位上兼具综合事务办理、信息交换、繁简分流、指挥调度、信访接待、执行公开、监督考核、决策分析、司法拍卖等功能,为执行团队提供了集约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高效化的指挥,从而有效提升执行质效。该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正式运作以来,共受理执行案件82件,结案27件,执结率32.93%,收案标的额2309.92万元,执行到位标的额1965.23万元,快速办结案件23件。

  强强联合精细流程

  钦北区法院深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改革,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设立四个执行实施团队和一个执行事务指挥中心。四个执行团队根据有无财产案件类型分流和法庭辖区、市区内外划分等要素设立,实施“1+1”人员配备,即一名员额法官加一名书记员。执行事务指挥中心实行“定岗定员定责、专岗专人专办”,配备1名执行事务指挥中心主任、1名专职副主任,若干名辅助人员和5辆警车,坚持流程化、模块化、标准化的原则,实行层级分组管理,设立综合组、查控组、司法拍卖组、恢复执行组、外勤组及车辆保障组、警务保障组等6个小组,与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实效,切实减轻执行实施团队的工作压力。

  另外,执行事务指挥中心充分提供技术服务,为每个执行团队配备一台“4G单兵”和一部执法记录仪,实现与法院领导以及现场执行指挥人员的及时对话,并对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实现执行过程的公开化。同时,还运用无人机对执行现场进行全程跟踪拍摄,现场的所有执行情况均通过无人机反馈至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负责人及法院领导可以远程对现场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

  在完成集约化管理的基础上,该院从立案登记、初次接待、文书集中制作、集中线上线下查控、执行案件外勤工作集中办理、简案快办、难案精办、集中报结、卷宗装订归档、绩效考评等入手,将执行过程细分为八个环节,每一个具体环节及节点都指定有专门的团队及小组负责,每案附上一份“执行案件流程表”,在上一环节流转至下一环节时必须附上该表,并由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以达到环环相扣、不出错漏的目的,有效改变了“一人(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不断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的规范化、精细化。

  深化查控提升实效

  钦北区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把“最强大脑”和“最强团队”进行“强强联合”,并全面加强线上査控和线下调查的有机结合,对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反馈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及时进行网络冻结和扣划。同时,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购买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收益类保险,户籍、暂住证、驾驶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信息,并根据查询反馈情况分类录入或扫瞄至执行办案系统,及时制作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用足用好“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建立更加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权运行机制,让有限的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发挥效用。

  广西某贸易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黄某、廖某、蓝某、封某向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贷用于投资开发房地产,但未能如期归还借款1400万元。经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钦北区法院在依法审理后作出了某贸易公司向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黄某、廖某、蓝某、封某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某贸易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黄某、廖某、蓝某、封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指挥中心“568”实体化运作后,钦北区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蓝某银行账户查询时,发现蓝某名下账户有存款3000余万元,于是及时对该账户作出了冻结措施。2019年3月13日,执行人员到河池市宜州区送达相关执行文书给被执行人蓝某,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迫于压力,蓝某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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