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上诉与被告人上诉及抗诉的程序区分
2019-03-28 16:30: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涂俊峰 李 磊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和普法宣传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提起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有清晰的规定,在一审程序中设立专门章节对自诉案件作了详细的程序设置。但是对于自诉人提起上诉之后的二审程序,法条并未作出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对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的相关规定中。司法实务中往往发现在二审时,自诉案件某些环节比照检察院抗诉程序,某些阶段比照被告人上诉的程序,某些部分又有其独特规定。本文对自诉人提起上诉后的程序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作对比分析,期望能为自诉案件的二审整理出更清晰的脉络。

  一、案卷移送期限以及副本送达何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通过上述法条对比可知:

  一是在案卷移卷的期限上,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3日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而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并无移送案卷的期限。可见,在案卷移送问题上,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程序处理应比照被告人上诉案件。

  二是在上诉状或抗诉状的副本送达问题上,原审法院应当将检察院的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暨被抗诉的被告人;应当将被告人上诉状副本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此处的对方当事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是对于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法律也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自诉人提出上诉,法院应当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这是自诉的应有之义,也符合一般人的认知;但是将自诉人的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可能是一般人难以注意的问题。因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并未参与到该自诉案件,自诉人正是因为公安、检察机关由于种种因素的缺席,才自己提起刑事诉讼。可见,在上诉或抗诉材料的副本送达问题上,自诉人上诉的处理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设置,虽然副本送达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似,实则与被告人上诉及检察院抗诉的法理逻辑并不相同。

  二、开庭的要求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是否存在上诉或抗诉的情形,对于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开庭审理,故在此无需讨论死刑案件的处理,只讨论非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在不涉及死刑的普通二审程序中,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是法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并未要求必须开庭,而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即只有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可见,在二审开庭的问题上,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程序处理比照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程序。

  三、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对于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二审处理结果应对照抗诉案件,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可见,在二审处理结果的问题上,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比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而非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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