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骨头案上访户主动还款 释法明理止争效果佳
2019-03-08 14:52:32 | 来源:铜陵中院微信公众号 | 作者:张雪琳
2019年3月5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院执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周某达成和解,周某当场向姚某支付3万元,双方承诺纠纷就此结束。
2008年9月,山东某机械公司与铜陵某投资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主要销售涂塑钢管、沟槽管件等),由山东某机械公司授权周某为铜陵某投资公司供货,姚某针对该笔业务成为周某的合伙人,缴纳出资15万元。周某出资239800元,共计向山东某机械公司出资389800元,山东某机械公司发货给铜陵某投资公司后,周某、姚某从中赚取每件每米33元的差价。项目结算后,确定周某、姚某二人的全部收益为604263.7元,但双方对收益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引发诉讼。该案经铜官区法院一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周某应支付给姚某的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96470元,扣除姚某已经领取的12万元,判决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姚某合伙投资款及收益7647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不满判决结果,不断地向政府、上级法院等多部门上访,企图规避部分还款责任。
执行中,法官依法向周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督促周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周某始终未主动履行。法官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周某银行账户余额13000元,同时查封了周某的房屋,限制交易。周某发现后,联系法官要求立即解除强制措施。3月5日,周某来到法院,法官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再进行告知,并告诫周某如果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司法拘留,周某恐于拘留威慑,主动与姚某协商,同意当场支付现金3万元,恳请姚某原谅。双方达成和解后,姚某收下执行款41666元,放弃余款请求。
在处理该起骨头案时,执行法官做的最多的工作是释法明理,采取“先礼后兵”策略,最终迫使周某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化解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长达十余年的纠纷。
2008年9月,山东某机械公司与铜陵某投资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主要销售涂塑钢管、沟槽管件等),由山东某机械公司授权周某为铜陵某投资公司供货,姚某针对该笔业务成为周某的合伙人,缴纳出资15万元。周某出资239800元,共计向山东某机械公司出资389800元,山东某机械公司发货给铜陵某投资公司后,周某、姚某从中赚取每件每米33元的差价。项目结算后,确定周某、姚某二人的全部收益为604263.7元,但双方对收益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引发诉讼。该案经铜官区法院一审、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周某应支付给姚某的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96470元,扣除姚某已经领取的12万元,判决周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姚某合伙投资款及收益7647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不满判决结果,不断地向政府、上级法院等多部门上访,企图规避部分还款责任。
执行中,法官依法向周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督促周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周某始终未主动履行。法官依法冻结并扣划了周某银行账户余额13000元,同时查封了周某的房屋,限制交易。周某发现后,联系法官要求立即解除强制措施。3月5日,周某来到法院,法官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再进行告知,并告诫周某如果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司法拘留,周某恐于拘留威慑,主动与姚某协商,同意当场支付现金3万元,恳请姚某原谅。双方达成和解后,姚某收下执行款41666元,放弃余款请求。
在处理该起骨头案时,执行法官做的最多的工作是释法明理,采取“先礼后兵”策略,最终迫使周某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化解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长达十余年的纠纷。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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