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执行到位64万元 申请人锦旗谢法官
2019-03-07 10:49:4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邹旭 王静
2019年3月6日,山东省莒南县青年胡某成一大早来到莒南县人民法院坪上人民法庭,将一面写着“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秉公执法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范治山手中,以表对法庭干警的谢意。随后又来到莒南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写着“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执法公正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执行法官朱磊手中。在坪上法庭,他握着范治山的手,高兴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感谢你们3个月就为俺追回了拖欠4年的劳务费,你们真是咱老百姓的好法官!”
胡某成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2018年11月14日,胡某成到法院起诉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峰劳务合同纠纷,12月6日,由坪上法庭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春至2015年期间,通过公司副经理李某峰联系原告胡某成为被告承建的朱芦镇刘家东山村社区家属楼刮腻子,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工后,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总计欠朱芦刮腻子胡某成825489元,并约定以后付款从此笔款中扣除。
2017年2月份至12月份,原告再次为被告承建的朱芦镇新城社区办公楼及社区家属楼刮腻子,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李某峰向原告出具工程量证明,载明共计款56154元。期间被告临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数次给付原告累计186000元,尚欠劳务费695643元未支付。2018年1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695643元及利息损失。2018年12月5日,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纪通过银行向原告胡某成账户打款54000元。至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41643元。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案情,依法判决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某成工程款641643元及利息损失。
2019年1月30日,胡某成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莒南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一面向被执行人送执行通知书,一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一个月奔波,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有一笔工程款刚刚到账,执行法官及时进行划拨,足额为申请人胡某成追回了劳务费。
胡某成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的当事人。2018年11月14日,胡某成到法院起诉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峰劳务合同纠纷,12月6日,由坪上法庭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4年春至2015年期间,通过公司副经理李某峰联系原告胡某成为被告承建的朱芦镇刘家东山村社区家属楼刮腻子,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工后,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总计欠朱芦刮腻子胡某成825489元,并约定以后付款从此笔款中扣除。
2017年2月份至12月份,原告再次为被告承建的朱芦镇新城社区办公楼及社区家属楼刮腻子,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李某峰向原告出具工程量证明,载明共计款56154元。期间被告临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数次给付原告累计186000元,尚欠劳务费695643元未支付。2018年11月1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695643元及利息损失。2018年12月5日,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纪通过银行向原告胡某成账户打款54000元。至庭审时,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41643元。
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案情,依法判决被告临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某成工程款641643元及利息损失。
2019年1月30日,胡某成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到莒南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一面向被执行人送执行通知书,一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过一个月奔波,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有一笔工程款刚刚到账,执行法官及时进行划拨,足额为申请人胡某成追回了劳务费。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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